防治家庭暴力需加快地方立法

发布时间:2019-08-24 02:42:15


  西北政法大学师生调查发现 家庭暴力案件认定难取证难

  (资料漫画)

  “目前家庭暴力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取证难等问题,应尽快出台体系化的防治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近日,西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某副教授,在北京公布西北政法大学师生的一项调查报告时,发出这样的呼吁。

  陕西妇联年受理投诉超两千件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也不例外。

  “家庭暴力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益侵害尤为突出,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张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对遭受家庭暴力尤其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也在2002年11月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从陕西省妇联受理投诉的情况来看,家庭暴力现象仍十分严重。该省县以上妇联系统受理家庭暴力投诉量从2003年至2008年总计16132件,其中2008年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最多,为2917件,其他各年均在每年2200件以上。

  今年上半年,在陕西省妇联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中,造成妇女死亡的有3例、致残1例、骨折5例、致伤68例。

  数据显示,当前导致妇女到妇联来访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婚姻家庭领域,而家庭暴力占来访总量的17.3%,居首位。

  今年5月至8月,按照陕西省妇联、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要求,陕西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西北政法大学基地、西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开展了“妇女法与陕西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的执法调查”活动。

  张某是这一调查项目的负责人。几个月来,他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部分研究生以及陕西省妇联有关负责人,走入西安、榆林、、、,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20次,对15名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办案人员进行了深度访谈。

  回到学校后,张某和其他参加调查的师生进行了数据资料的整合和分析研究。

  “通过调查,、。”张某说,他们已认识到家庭暴力已经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应当予以干预。

  “在此次调研中,、司法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存在困难。”张某介绍。

:家庭暴力司法干预尺度难把握;缺乏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机构与人员。

  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目前,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界定之外,其他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更为详尽的界定。但是,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足以完全、准确地界定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案件大部分都有吵嘴现象,但家庭暴力是否发生,很难认定。实践中他们参照两个标准:多次的轻微伤害;虽一次伤害但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

  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如若不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的影响,并不易被周围人知晓。家庭暴力本身的特殊性,使得此类案件的取证成为一大难题。

  在调查中,,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最大的困难就是证据的获取,常常出现的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却不能提出足够的或有效的证据来证明。

  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难。目前,司法机关确定对家庭暴力引起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的极为少见。

  “家庭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张某说,司法机关往往较为关注家庭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身体损害,却忽略了对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致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不能得到补偿。

  地方立法应构建司法干预机制

  分析陕西省对家庭暴力案件司法干预不足的原因,张某认为,除有些执法、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不够重视、认识不足或者有偏差以外,最重要的原因是该省欠缺一个统一的体系化的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我国及陕西省的家庭暴力防治立法仍然处于初创阶段,立法水平处在一个零散的、非体系化的较低水平上。”张某以陕西为例说,目前该省还未制定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立法,只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防治规范操作性不强,缺乏执行力。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所在单位“制止”、“劝阻”、“调解”的救济途径,但这些途径不具有强制力,很难有效地制止暴力和防止暴力的再次发生。

  “在目前国家法律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急需制定与完善陕西省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机制。”张某认为。

  据介绍,目前全国已有包括西安市在内的26个省市和地区专门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陕西省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立法实践和经验,制定符合陕西省实际的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建构对家庭暴力进行司法干预的机制体系。”张某认为。

  他还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根据陕西省关中、陕北和陕南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制定不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参考标准,。

  “应通过立法确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张某最后提出,可以借鉴国外的民事保护令制度,探索作出民事保护令的主体、条件、范围、效力、执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民事保护令制度,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