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忠 丈夫索要“绿帽费”50万
发布时间:2021-04-30 18:45:15
晨报讯(记者 岳巍)妻子有外遇,生气的丈夫把妻子打回了娘家,后还是咽不下这口气,携刀到岳父家,竟把岳父刺死。
,离婚,,虽然同意离婚,但他向妻子索要50万元的损害赔偿。
11月初,,不支持丈夫的索赔请求,但妻子发生婚外性行为,是有过错一方,丈夫在离婚时可多分财产。
李某是个小老板,虽然生意还算红火,但离婚后的李某一直独自生活。
随着生意红火,李某门市部也招来了员工,李某就看上了门市部打工女王某。李某对王某可是疼爱有加,还资助王某给她的父母盖了房子。
20岁出头的王某很感动,虽然和李某相差20多岁,但两人还是在2003年登记结婚,但结婚后两人并没有想象中的幸福,还逐渐有了矛盾。
2006年4月,王某红杏出墙,与他人有了婚外性行为,还怀孕了,王某背着李某做了引产手术。
2007年11月,李某发现了王某的怀孕化验单,后王某承认有外遇,李某当时就火冒三丈,把妻子打回了娘家。可觉得被“戴了绿帽”的李某还是咽不下这口气,5天之后,他又拿尖刀来到王某的娘家找妻子算账。
李某曾交代,当时他一进屋就嚷着要杀了偷人的妻子,老丈人上前拦阻,可当时已经被气蒙的李某竟将岳父杀死。
后来,故意杀人罪。
王某认为跟别人好也是因为丈夫,丈夫在婚后对自己也不好,经常打骂自己,后来丈夫又把父亲杀了,所以2008年底,离婚诉讼。
虽然被判了刑,但在狱中服刑的李某还是怨恨王某,他觉得自己对王某不错,她从一个小员工变成老板娘都是他给的,王某竟然背着他在外面找男人。
面对离婚请求,李某表示同意,但对于给自己戴了绿帽子,却一直无法接受,认为自己受了很大伤害,,所以要求王某给他50万元的损害赔偿。
,因王某没有履行夫妻相互忠贞的法律义务,存有婚外不当的性行为,对夫妻感情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本人同意减少财产分割数额,故根据其过错情形,酌情考虑,在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减少分享数额。
但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不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稳定的生活状态,一审判决王某赔偿李某精神赔偿没有事实、法律根据,不予支持。2009年11月3日,,李某适当补偿王女士房产折价款8万元。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规定中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但像本案这种情况,王某的外遇行为没有达到“同居”程度,只是发生一夜情或是通奸行为,这种外遇行为的受害方(李某)就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发生婚外性行为的一方属有过错一方,在离婚时可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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