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行道树砸伤

发布时间:2019-08-19 21:04:15


  

  14日上午,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重症监护室外,50岁的康某焦急守望。重症室里,他爱人刚做完CT,检查结果显示,除了脑出血外、第7、8、11、12胸椎粉碎性骨折。

  康某坚持25年见义勇为,累计抓获犯罪嫌疑人近200名、解救被害妇女两人、多次获奖立功,然而,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铮铮铁汉在高昂的治疗费面前陷入了困境……

  妻子被树压伤

  11月10日,暴雪袭龙城,下午4时,康某的妻子王秀敏独自一人冒着风雪行走在街头,危险悄然而至。

,路旁一棵行道树的树枝突然被积雪压塌,先是砸中了她的头部,随后将她整个人压在了下面。路人发现后迅速拨打了120,并通知了康某。

  "当时接到路人的电话,我整个人都懵了,直到赶到医院,看着我爱人进行抢救,我都不敢相信这是真的。"记者14日在医院见到康某时,他自言自语地回忆起当时情景,整个人很是消沉。

  经检查,王秀敏被诊断为脑出血、第7、8、11、12胸椎粉碎性骨折。几天来,她一直在重症监护室进行观察治疗,意识仍不清醒。雪上加霜的是,康某是这个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王秀敏并无工作,也没有保险,三天的保守治疗费用已经花了两万多,后续手术治疗费用将会更大,康某陷入困境。

  怪树还是怪人

  事发后,康某曾电话联系过园林部门,希望就此事的责任认定给个解释,但至今未接到明确答复。

  大雪压塌树木,作为主管单位的园林部门,是否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就此,记者联系了市园林局,法规处严处长介绍,市园林局直管树木多为市区内各公园以及滨河路、迎泽街、长风街等主要干道的树木,而对于"肇事"的五一东街这棵树木,并非市局管区,建议康某首先明确责任主体,再与责任主体单位做进一步协商。

  至于主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严处长坦陈:大雪应属"不可抗力",由此而造成的树倒伤人,责任主体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可能还需法律界专业人士做进一步研究。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肇事"树木主管单位迎泽区园林局,该局的朱副局长称: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律师说法不一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几位法律工作者,得到是不同的两种观点。

  黄河律师事务所的杨贵明律师认为,如有证据表明由于树木主管单位维护不当造成树木倾斜、倒塌伤人,管理者应当承担责任,而遇到类似"雪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伤人事故,管理者无责任。

  另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法律工作者则认为,此事的关键在于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在通常情况下,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要同时具备。就本案而言,如果主管部门能够根据当地的城市天气预报未雨绸缪,采取相应避险措施的话,也许树倒砸人的事就不会发生。因此,如果主管部门不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事先尽到了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对这棵大树采取了特别的加固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的话,那么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树木倾倒致人损害的责任,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部门承担。

  两代见义勇为

  康某,男,50岁,中共党员,省化工设计院职工。坚持见义勇为25年,累计抓获犯罪嫌疑人近200名,解救被害妇女两名,2006年、2007年、2008年荣获太原市 "打击双抢、扒窃犯罪斗争中"先进个人二等奖,荣立三等功。在见义勇为过程中伤及右脚,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多年来,他一直战斗在维护社会治安第一线,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先后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1万余元。

  连续多年被太原市见义勇为协会表彰,2009年山西省见义勇为协会授予其义勇为二等奖,并被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个人二等功。

  在他影响下,他的儿子康国帅也加入到见义勇为的队伍中,2008年获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二等奖,2008年市 "打击双抢、扒窃犯罪斗争中"获先进个人三等奖,市团委授予其"太原市新长征突击手"荣誉称号。

  康某说,事发前一天,他邻居家的亲戚在下元遇窃,听到受害人的哭诉,他气愤不已,决定次日去下元抓贼,没想到第二天出了这事。(记者 王昕 实习生 徐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