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药不避孕告厂家还败了
发布时间:2020-07-18 13:58:15
一对准夫妻在多次性生活后,女方服用紧急避孕药,结果还是怀了孕,这对准夫妻一怒之下将药厂、药店等3家单位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2979.96元 (本报2008年7月9日、2009年7月7日有详细报道)。
昨日,,这对准夫妻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案中,原告认为该避孕药的说明书不规范,使消费者不能正确使用。
□今报记者 陈亮 通讯员 梁刚 刘奇
【回放】吃避孕药怀孕索赔5万
2008年5月,郑州的田先生和未婚妻姚女士到大连旅游,他们随身携带的有田先生买的一盒北京紫竹药业生产的毓婷牌“左炔诺孕酮片”紧急避孕药(下简称“毓婷”)。游玩之余,田先生和姚女士在两天内过了多次性生活。
田先生诉称,在距最后一次性生活60小时左右时,他的未婚妻按照药品说明书服用了两粒毓婷。
回到郑州后,姚女士竟然怀孕了,为此,她不得不花1100余元做了人流手术。
事发后,田先生多方联系生产、,但一直未果。田先生说,根据北京紫竹药业公司质量中心认定,他购买的毓婷没有质量问题。
、北京紫竹药业公司,对方均表示,毓婷的药效需限定单次性生活,多次性生活会影响药物效用,且不能保证药物效力。
对此,田先生直喊冤,他认为,对方的上述说法在产品说明书中并没明确提及,这使得他们不能正确使用该产品,进而导致了避孕失败,给他和未婚妻的身心造成伤害。
2009年,田先生和姚女士将河南医药超市有限公司、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费共计5万余元。今年7月6日,。
【庭审】被告辩称原告证据不足
在昨日的庭审中,河南医药超市公司辩称,他们所销售的毓婷,进货渠道合法、产品质量合格,原告田某和姚某并没有证据证明,系服用他们销售的避孕药避孕失败,故他们公司不应赔偿。北京紫竹药业也认为,他们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且田先生和姚女士并未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故原告起诉精神损害赔偿无依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田先生与姚女士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已服用毓婷,或已按照毓婷产品说明书中的规定服药,或在服药后没有再次发生性关系;而且,田先生所购买的避孕药是质量合格产品。
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等费用证据不足,。
【说法】判决无错,但药厂应规范说明书
关于此事,2008年7月9日、2009年7月7日,今报都对此案进行了报道。田先生和姚女士在接受采访时都认为,毓婷的说明书“有问题,容易误导消费者”。
毓婷的说明书显示:在无防护性性生活或避孕失败72小时以内,服药越早,预防妊娠效果越好。说明书上并没有对性生活次数的限制说明。
田先生认为,毓婷的说明书上“避孕失败72小时以内”的表述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对于田先生和姚女士的质疑,昨天下午,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的何洪涛律师从几个方面来“说法”。
何律师说,避孕药的说明书没有提及对性生活次数的限制,说明书内容不明确,存在一定的误导,因此,厂家和药店应该承担说明书不明确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服药时间、服药数量等问题,厂家和药店就不用承担责任,而且,从民事诉讼举证的角度看,。
何律师认为,此案涉及隐私性行为,举证特别困难;从更深层次来看,作为避孕药的厂家,有责任和义务来规范药品的说明书,明确可能存在的情况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尽量避免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
何律师建议药监部门督促北京紫竹药业公司,让该避孕药的说明书更具体、更规范、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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