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毒”的五味子

发布时间:2020-04-28 02:28:15


  玉米地里喷洒除草剂,造成相邻地块的五味子受害减产

  五味子是一种药材,在市场上的价格往往比普通的农作物要高。如今,政府提倡发展特色农业,号召农民种植经济作物致富。在村委会的宣传引导下,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农民李某,也看中了五味子种植项目,从2006年开始,他就种植了13亩五味子。然而,一起五味子“中毒”引发的纠纷,把他带入了一场法律官司。

  除草剂“误伤”五味子李某家的五味子园被周围几十家农户的数百亩玉米地“包围”着。玉米地没杂草才能长得更好,所以需要喷洒除草剂,而五味子则是一种很“娇贵”的植物,“劲儿大”的农药它受不了。为了保护自家地里的五味子,李家人曾经跟周围的邻居打过招呼,让大家别喷农药。然而,李某和邻居们却没有为此达成过什么协议。这一疏忽给随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正是这两种作物的矛盾“习性”,引发了一场大“灾难”。

  20多岁的郝某是李某同村邻居,他和妻子馨馨有一块承包地就在李家的五味子园旁边,小两口勤劳肯干,日子过得挺和美。2008年春天,风调雨顺的天气让李家的五味子和周围地里的玉米都长势喜人。而在玉米地里同时疯长出来的还有不少杂草。郝某和周围种玉米的邻居分别买了不少除草剂准备清理一下地里的杂草。喷除草剂这活儿不好干,于是,其他农户将这个工作都交给了郝某一个人干,大家给郝某一定的劳务费。

  2008年4月30日到5月7日,郝某给自家承包地和附近的几十户相邻地块的庄稼地都喷上了除草剂。然而,徐徐的微风却给邻近的五味子园带来了一场“灭顶之灾”。郝某喷完除草剂后,李某惊慌地发现,地里的五味子叶片突然萎蔫、干枯,随风飘来的除草剂让五味子“中毒”了!

  眼看地里原本欣欣向荣的五味子缩成一团,李某立刻找到村委会,让村委会成员看看自己地里的五味子成了啥样。有了村委会“作证”,李某又找到郝某协商赔偿。然而,郝某却认为,给玉米地喷除草剂天经地义,自己喷的都是村民的口粮地,也没人说不让在自家口粮地里喷除草剂,李家的五味子有啥反应,和自己没关系。

  协商不成告上法庭两边就这样说僵了,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郝某和郝某的媳妇馨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虽说周围喷过除草剂的玉米地分别属于几十户村民,但老李就是认准了是郝某亲手喷的除草剂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他不告别人,就告郝某两口子!

  蔫掉的五味子,到底是不是中了除草剂的毒?这是个很专业的问题。为了弄清事实的真相,,委托沈阳农业大学、辽宁省农业科学院等单位的教授作为鉴定专家,于2008年6月14日来到李家的五味子园现场勘察。

  专家组调查讨论后出具了鉴定意见:五味子植株受害率100%,表现出农用除草剂2,4-D丁酯药害的典型症状。五味子属多年生药用植物,受害园五味子植株系2年生。丹东地区2年生五味子常规鲜果产量100—150公斤/亩。该园2008年基本绝产,对当年植株生长发育和次年产量均造成较大影响。

  随后,,对李家的五味子园2008年的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额是26000元。同时还注明因无法确定2009年减产的具体数量,所以无法对2009年的损失进行价格评估,故本次估价结论不包含2009年减产损失价格。为了这一纸鉴定,老李支付了5000元鉴定费,475元的专家住宿及高速公路通行费、1100元评估费。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被告郝某辩解说:自己打药时不只打了自家的地,自己是被周围几十家农户雇用干打药这个活儿的,是雇佣的关系,李某不应该告自己和妻子,何况自己的妻子馨馨压根儿没有参与打药;农民喷除草剂保护自家的庄稼是很正常的事,李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向其他农户的地里喷洒农药的行为与李家种植的五味子减产减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自己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李某明知自己种植的五味子容易受到农药的侵害,就应当积极地做好防护措施避免损失,而李某没有尽到防护义务。无论五味子是因何原因遭受了损失,都应由李家自行承担。

  对于郝某提出的观点,:郝某受数十位农户委托喷洒农药,他与数十位农户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郝某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原告造成损害,应由郝某承担责任;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馨馨与丈夫郝某共同喷洒了农药,且根据民法理论侵权之债并不应为夫妻共同连带债务范畴,所以馨馨不应为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可以认定郝某喷洒的农药中含有的2,4-D丁酯与李某种植的五味子受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而郝某喷洒除草剂虽没有直接对李某种植的五味子实施侵权,但由于喷洒农药的特殊性,这就意味着郝某应当履行特定义务,或告知李家防护或自己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损害结果发生。否则,对此产生的损害后果,郝某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原告李某在数十位农户玉米地内种植五味子,应当明知玉米地喷洒农药除草的必要性,但李家却未能尽到防护保护措施,对自身受到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郝某赔偿李某2008年五味子损失26000元、鉴定费5000元、评估费1100元、专家组住宿及高速公路通行费475元,合计32575元的50%,即16287.5元;李家2009年的损失,应等实际损失发生后另行主张。目前,此案上诉后已经被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