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毁坏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1-05-31 18:59:15


  2009年7月末的一天,家住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街道的胡某在上班时接到邻居的报警——家里发大水了!心急火燎的胡某立即返回已离开二十多天的新房,推房门后胡某痛心地发现:由于室内积水已有近小腿深,自己刚刚购置的家具和铺设的木地板在浸泡后膨胀变形,浸水的墙面粉刷则完全毁坏。胡某很快在厨房发现了“肇事”的元凶——截已经脱落的进水槽软管,由于水管阀门未关,自来水在进水软管脱落后“哗哗”流了十几天,使整个房间成为“泽国”。气愤之余,胡某开始思考应找谁来赔偿自己的损失。

  原来胡某是在一个月前从陈某的个体五金店购买了这套“哆来咪”水槽及软管,当时陈某由于忙没有及时帮胡某安装上。后胡某从汪某灯具店购置灯具,汪某在胡某家安装灯具时经胡某请求,顺便将“哆来咪”水槽及软管安装上。胡某认为应先从水槽及软管的质量问题入手,于是通过当地工商所对“肇事”的进水软管进行质量鉴定,但结果令胡某很意外:送检的进水软管质量完全合格。“一定是汪某安装的问题!”胡某想,于是一纸诉状将汪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一万余元。

被告汪某帮助原告胡某安装水槽及软管的行为,不属于销售灯具合同的附随义务,而属于应原告请求的帮工行为。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帮工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帮工人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所举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在安装水槽及软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行为。遂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近日该案宣判后,原告胡某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