豢养狼狗不束缚咬伤他人当赔偿

发布时间:2020-03-05 14:28:15


  河南省信阳市?河区游河乡某村村民黄某因在距离村落较远的地方单户建房独院居住,为了家庭安全,他饲养了一条狼狗以看家护院。因门前无主要道路且较少有人路过,黄某便未用铁链束缚狼狗,任其在院落附近自由活动。2009年9月21日上午,同村村民吴某在干农活路过黄某家房前时,被突然从院内窜出的狼狗咬伤腿部。

  饱受惊吓的吴某花费110元到乡卫生院注射狂犬疫苗并包扎伤口。后吴某找到黄某,要求黄某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500元。但黄某仅同意赔偿医疗费110元,吴某遂起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吴某无过错,亦无第三人参与,应由致伤吴某的狼狗饲养人黄某承担全部责任。经过法官调解,在黄某当庭向吴某赔礼道歉并表示对其狼狗严加束缚的情况下,双方达成由黄某一次性赔偿吴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00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