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做人流落下残疾讨赔偿

发布时间:2020-09-05 08:36:15


  禁果变成苦果 少女做人流致残

  17岁的兰兰家在博白县,考上南宁市某职业高中就读,期间便陷入早恋的情网。2007年11月,兰兰发觉每月如期而至的“好朋友”迟迟没来,想到不久前与男友偷吃了禁果,便担心自己怀孕了。好不容易等到了第2个月,“好朋友”还是没来,认定自己怀孕了,决定偷偷去做人流手术。兰兰将这个想法告诉了最要好的女朋友,女友给她介绍了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的一家个体诊所(下称诊所),说是价格不贵且掩人耳目。

  同年12月24日,兰兰随女友到了这家诊所,候诊时女友有急事离去了,兰兰忐忑不安做完B超检查后,确诊已经怀孕近3个月了,于是兰兰要求医生给她施行人流手术,医生建议她进行药物流产。当天中午,兰兰交了596元医疗费后,医生让她服下了用于流产的药物,但直至晚上9时许,胎儿一直没有动静,医生决定实施手术。

  当晚9时许,诊所聘用的医务人员丁燕和陈琳开始给兰兰做人工流产手术。手术进行10多分钟后,伴随着一阵撕裂般的绞痛,兰兰的肚子里被勾出一些像肠子一样的东西,她开始恶心、呕吐,下身血流如注。丁燕和陈琳看到情况不妙,马上停止手术,把兰兰送到附近的医院治疗。兰兰被送到医院时,因失血过多已不省人事,等她醒来后,才知道自己人流手术失败,导致子宫穿孔、回肠重度挫伤等,医院给她实施了子宫修补和切除部分小肠的手术。

  兰兰的父母闻讯后赶到南宁,在悉心照料兰兰康复的同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南宁市卫生局调查后认为,诊所未取得相关许可,违法开展人流手术,超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定的范围开展B超诊疗活动,任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丁燕和陈琳实施人流手术。2008年6月2日,南宁市卫生局对该诊所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596元,罚款1.8万元,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08年4月25日,兰兰接受了司法鉴定,结论是因其被切除部分小肠构成八级伤残,子宫穿孔构成十级伤残。

  无法协商赔偿 起诉索赔15万元

  兰兰的父母认为,诊所手术不当,既损害了兰兰的身体健康,又严重影响了兰兰日后的正常生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意见分歧过大,一直协商不下。

  2008年7月,兰兰的母亲代理女儿,把诊所的负责人王强告到了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47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王强在答辩书中认为,诊所实际由李伟夫妇经营管理,而具体实施手术的丁燕和陈琳没有获得实施中止妊娠手术的资质,属于超范围执业,因此要求追加李伟夫妇和丁燕、陈琳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征得兰兰母亲的同意后,。

,王强说,虽然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负责人是他,但这家诊所实际上是李伟夫妇投资开办的,经营者也是他俩,他从未享受过诊所的利润分成,因此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王强的说法,李伟夫妇矢口否认,他俩既不承认是诊所的业主,也不是实际经营者,兰兰的损失与他俩无关,他们没有赔偿责任。

  丁燕和陈琳则辩称,她们严格按照人流手术的程序和要求给兰兰做手术,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伟夫妇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诊所是李伟夫妇出资开办的,由李伟夫妇负责管理。兰兰出事后,李伟于2008年7月21日给王强写了《保证书》,内容为“李伟愿将6万元交给王强作为兰兰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经济赔偿,由王强出庭应诉。本人愿为由于管理上的失误,向王强医生表示道歉。”

  5被告均有错 各担责要连带赔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但诊所在诊疗活动中,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造成兰兰身体受到伤害,诊所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诊所系个体性质,故由诊所的开办者对兰兰承担赔偿责任。诊所登记的业主是王强,王强对诊所负有管理职责,他应当知道诊所核准的诊疗范围,应当知道将诊所交给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李伟夫妇经营管理,属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故王强对兰兰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伟夫妇作为诊所的实际经营者,应当知道诊所不能实施人流手术,但仍让丁燕和陈琳为兰兰做了这项手术,因此李伟夫妇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丁燕和陈琳没有取得实施人流手术的相关资质,她俩擅自超范围执业,为兰兰实施了人流手术,结果伤害了兰兰的身体健康,两人的行为存在过错,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2月,,判决王强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伟和张虹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丁燕和陈琳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由各方按照比例共同赔偿兰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7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李伟夫妇不服,。

  日前,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判给兰兰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过高外,其余各项均公正合法,故改判决兰兰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23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第24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27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