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点小纠纷竟贴“布告”埋汰人

发布时间:2021-04-11 00:31:15


  本报讯 孙女士与邻居张先生一家因为小事引发矛盾,张先生在住宅楼的公告栏中张贴了有损孙女士名誉的布告,孙女士将张先生夫妻起诉,状告被告损害自己名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庭查明被告确实有此类行为,认为邻里间矛盾应当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判令被告在公告栏内书面赔偿道歉,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日前,市中院对此案一锤定音。

  家住某住宅楼的孙女士与张先生为楼上楼下邻居,因为漏水问题双方发生了纠纷并产生矛盾,彼此闹得很不愉快。后来,张先生在楼道门前的公告栏中张贴了布告,其中有损害孙女士名誉的内容。为此,孙女士把公告栏中的布告拍摄了照片以留存证据,还将此事向当地派出所报过案。后来,孙女士一纸诉状以名誉受侵害为名将张先生夫妻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孙女士陈述说,近年来,双方因邻里纠纷发生矛盾后,自己受到被告家庭人员的恐吓、诽谤,原告还在共同居住的单元区域粘贴有侮辱和诽谤内容的布告,并对原告家实施停水等,使原告的精神、身心和名誉受到损害。、消除影响、在造成伤害的范围内和法庭上公开道歉,并得到原告的认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告在法庭上坚决否认有过在公告栏中张贴布告的行为,并称没有以任何侮辱、诽谤的形式侵害原告的名誉,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孙女士向法庭提交了物业管理公司的一份证明,证明业主张某曾在楼道的公告栏张贴布告,并提供有关照片等作为证据。。

,邻里间矛盾纠纷应通过正当渠道解决,但被告在楼道门前的公告栏张贴布告,其内容有损原告名誉,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可认定被告张贴的布告造成了原告名誉受损,为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关于原告精神损害赔偿一节,可由被告适当赔偿。

,被告以书面形式在案涉的公告栏内向原告赔礼道歉,否则本院将采取公告形式将判决内容予以公告;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