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问法

发布时间:2019-08-27 01:44:15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李先生问:曹某与我签订一份委托合同,约定其作为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诉讼代理人,同时约定若我获赔5万元以内,则支付代理费1万元,超出5万元的赔款另按15%比例支付。事后,我在获得6万元赔偿款后向曹某支付了代理费1000元,对其余代理费可以拒绝支付吗?

  答:曹某既非律师也非法律工作者,不具备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资格,却以代理方式谋取高额经济利益,双方签订委托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对其余代理费可拒绝支付。

  管先生问:邻居马某与其妻吵架,我劝架不慎摔倒受伤,腰椎第二椎体骨折,花医药费5000元,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请问,我可找马某与其妻要求补偿吗?

  答:你在劝架过程中摔伤,系为维护马某与其妻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马某与其妻作为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解答: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胜武律师13871597078,律师观点仅供参考。整理:记者余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