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保险作用 建设绿色经济
发布时间:2019-10-29 14:43:1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环境损害赔偿的有效性,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产生发展到成熟完善短短数十多年的时间,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达到治理环境风险的主要金融工具,也成为企业风险管理部门管理环境风险的重要方式。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段,虽然有了一些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标准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合理设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框架和具体措施,对于强化环境风险控制,完善环境侵权损害民事赔偿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1.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近年来,全国相继发生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并造成重大损失。据统计,我国1998年发生的环境纠纷达到18万件,1999年增加到25万件,2000年超过30万件。从2005年11月13日我国石油集团公司吉林石化发生爆炸、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到2006年4月17日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召开,共发生各类重大突发环境事件76起,平均每两天就发生一起。2008年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135起,比2007年增长22.7%,其中重大环境事件12起,较大环境事件31起,有57起是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我国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在我国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就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在不断提高政府环境事故预防管理能力的基础上,,参与到环境事故预防体系中,有效的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出于减少自身经营风险的目的,会积极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有利于提高预防环境事故的能力。
2.完善环境污染损失赔偿,降低政府处理环境事故成本的需要。1998~2005年间,我国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年均为1.4亿元,2006年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3471.1万元,而相应的污染事故赔、罚款总额为8415.9万元,低于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于现阶段环境污染赔偿制度十分不完善,污染事故罚款总额及污染事故赔偿总额远远不足以偿还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国家和社会承担了大部分环境危害及相应的经济损失。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社会化途径,能有效分散企业风险,大大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同时也履行了企业的环境责任,政府在处理环境事故时也减少环境恢复和救济等方面的支出。从长期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完善我国环境污染损失赔偿制度的重要途径。
3.保障污染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制度中,环境污染受害者可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的途径寻求赔偿,但是由于环境侵权案件往往包含许多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而且有些损害后果也并非立刻显现,导致此类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客观上增加了受害者取得赔偿的难度。即使受害者胜诉,也可能因为企业的赔偿能力不足和“执行难”等原因,难以及时获得赔偿。针对这一问题,如果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则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保险企业将及时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避免出现受害者所受损害长期化、复杂化的局面。
4.有助于降低企业破产风险,保障企业持续经营的需要。高环境风险已是当前许多行业无法回避的事实,随着我国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因环保带来的经营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企业迫切需要通过合法的市场手段将责任风险转移出去或将其限制作最小程度内,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可以通过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用少量可确定性的支出(保费)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保证生产、经营持续稳定进行,从而避免了侵权人因赔偿负担过重甚至破产而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也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得以应用和发展的主要原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
发展现状及进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环境保护部、,试点在更多的省市和行业展开。与第一阶段相比,。科学发展观、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提出,,国家鼓励运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参与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险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并具备开发环保产品的能力、公众对保障环境权益的需求等,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形成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标志着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启动,江苏、湖北、湖南、河南、重庆、沈阳、深圳、宁波、苏州等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展开了相关工作,并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2008年7月,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对昊化化工公司因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进行了赔付,这是《意见》发布后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
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已经实施近两年,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环保与保监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多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投入市场,各地的试点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总体来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相关法律、标准、运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虽然这些问题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但必须充分分析这些问题,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将是进一步深入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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