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因素引发医患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16 09:34:15


  本报讯 (记者曾祥素)2006年,,2007年997件,2008年1020件。这是记者从日前由北京市二中院召开的“缓解医患纠纷矛盾,力促社会和谐主题座谈会”上获悉的。

  据北京市二中院法官介绍,自2006年1月至2009年10月,该院共审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335件。2006年结案85件,2007年结案116件,2008年结案81件,2009年1至10月结案53件。其中调解结案30件,占8.95%,调解比例较低。

  这些纠纷呈现以下特点:(一)案件保持一定数量。虽然医患纠纷同医院向社会提供服务总量比起来数量上并不是很大,但保持了一定数量,短期看没有明显下降的趋势。(二)案件高度依赖医疗专业鉴定,审理周期长。医学的专业性使得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过错和因果关系认定上大多要借助一定的专业知识,因而医疗鉴定就成了大部分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有关资料显示,,36%进行了一次鉴定,33%进行了二次以上鉴定。由于医疗鉴定需要一定时间,且法官往往难以控制,所以,案件审理时间相对比较长。(三)案件所反映的医患矛盾较为激烈。从结案方式看,医患纠纷案件的调解比例低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比例。判决结案的,也有一部分案结事不了。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白松结合多年审案的体会,总结出造成医患纠纷的原因:一是医患双方对医学专业知识认知上的差异。二是医患之间缺乏信任。三是医患沟通不够。四是医疗保险体制不健全,医院公益性降低,客观上加剧了医患矛盾。。

  背景链接

  1987年前,我国对医患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律、法规上只有零星的规定。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个办法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完整的对医患纠纷处理的行政法规。但办法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没有规定,在这点上与《民法通则》确立的原则相抵触。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降低了医疗事故的条件,提高了对事故受害者赔偿的标准,将鉴定活动的组织者由过去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鉴定机构改为医学会,由各级医学会在医患双方的参与下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对有争议的事故进行鉴定。所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起《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向前跨越了一步,进一步平衡了医患双方的利益。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于保护受害患者显然加大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