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除按年龄论价思维

发布时间:2020-11-05 18:58:15


  生命无价。然而对于那些在各种事故中罹难的人而言,生命往往是有价的。此时法律对这种生命价值的衡量,简化为一定量金钱的苍白数字,暗示出社会对生命的尊重程度。

,罹难学生家属已全部与育才学校签订了赔偿协议,每位35万元的赔偿金在抹去亲人一部分悲怆的同时,似乎也就此终结了那8名鲜活生命的价值。然而,当我们注意到赔偿协商过程中的一些细节时,着实感受到了生命在谈判中被“定价”的凉意。据称,8日当地政府给出的赔偿方案,是“按年龄一年赔一万”,遭到学生亲属强烈反对。最后博弈的结果是,赔偿金额最高为35万元,最低34.9余万元。

  让人感到惊恐的不是此次赔偿数额的多少,而是官方当初给出的“按年龄”计算的方案。这种计算的根据可能是:孩子越小,父母所支付的成长和教育费用就少,赔偿数额就应当少。在以金钱为衡量标准的生命定价方式中,对生命“成本”的计算当真成为一些人的精明之处了。

  相信任何一个对生命抱有起码尊重的人,都会对这种衡量生命的方式嗤之以鼻!我们是否由此可以推断,年龄越小的受害者,其生命的价值就越低?那么为何从未见过给年长者制定出一个更高的“生命价值”呢?表面上看这或许只是一种单纯的赔偿计算方法,然而背后却让人深感到一种生命被不平等“定价”的严重窒息。

  那些曾经如阳光般绚烂的年轻生命,在以金钱为衡量标准的计算方法中,俨然成为了可分三六九等的“器物”,这简直是我们生命教育的悲哀。

  其实,法律上规定死亡赔偿金,乃是对生命逝去的一种无力慰藉。再多的金钱都不可能用来衡量一个人的生命价值。问题是,当法律不得已而采取以金钱来衡量生命价值的时候,我们在实践中对这种赔偿标准的确定,往往就反映出社会对生命尊严的态度。

  目前,我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按20年计算。这种设置最高限额且区分城乡差别的计算方法,既没有包含对人的价值的充分尊重,也没有照顾到生命尊严的平等无差别性,历来深受诟病。

  当然,我们不能武断是立法的偏差造就了按年龄赔偿,但法律对生命价值的公平衡量,至少能够影响社会大众尤其是事故责任方对生命尊严的体验心理。当前,我国死亡赔偿标准全国各自为政,实际执行中又多采取谈判的方式。在这种略带商业性的博弈中,消逝的生命会否沦为讨价还价的“商品”?该如何唤醒社会对生命的尊重?我们不妨从立法尊重生命的价值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