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车未设警示标志 致人摔伤
发布时间:2019-08-12 02:53:15
近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与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林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3328.56元。
2009年3月1日12时,被告朱某的三轮农用车发生故障不能启动,便缠上钢丝绳用另一四轮机在路上牵引拖动,正在手忙脚乱之际,孰料原告林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路过,不慎撞在钢丝绳上受伤。
,被告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林某受伤后在固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被告朱某的农用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被告朱某在拖车过程中未设警示标志,致使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路过时撞在钢丝绳上,造成原告受伤,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基本正确、合理。被告朱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固镇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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