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上访女被强奸案

发布时间:2019-08-22 01:22:15


8年。记者昨天(12月22日)获悉,因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此外,李某也已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检方抗诉

  理由一

  应判10年以上徒刑

  检方的抗诉理由之一是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检方在抗诉书中称,被告人徐某系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之规定提起公诉,认定徐某属于强奸罪的情节加重,。而一审判决对于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事实予以了确认,但引用了《刑法》236条第1款进行判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记者查阅我国《刑法》了解到,第236条第3款第3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或者死刑;而根据236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检方在抗诉书中称,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属于强奸罪的情节加重,应按《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理由二

  自首条款适用不当

  检方的另一抗诉理由是徐某的自首情节并不能使其获得减轻处罚。检方在抗诉书中称,,在多人居住的房间内强奸李某,而李某系边缘智力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发案时性防卫能力减低;并且这一强奸行为被当时在屋内居住的多人所感知。后徐某锁门离去,屋内多人破门而出,与李某共同报案后又接受了媒体采访。此案一度引起过社会关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一过程,足以反映出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

  检方称,公诉机关虽然对于徐某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但不建议法庭对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对徐某予以了减轻处罚,。检方认为,一审判决对于自首条款的运用脱离了全案的基本事实和情节,适用不当,因而对于徐某的判罚属于量刑畸轻。综合全案的过程及社会危害性,徐某的自首情节不能予以减轻处罚。

  >>马上就访

  李某就民事部分上诉

  昨天,记者联系到李某的代理律师张荆。她告诉记者,因认为一审判决确认的赔偿数额有误,李某已委托她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请求市二中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她认为,.9元,而对其心理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各5万元的请求分文未支持,应属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 张荆说,李某遭强奸后,心力交瘁,晚上经常失眠,白天又时常出现幻觉,不敢与人交流,出现严重交际障碍。

  经诊断,她需要接受长期的心理疏导治疗,而生于农村家庭的李某,其家庭微薄的收入显然难以承担这笔必然发生的费用。另外,李某生活在思想观念保守落后的农村,其遭受强奸一事使她今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将面临巨大困难,能够预见到此事对她未来整个人生都将产生恶劣影响。而且,性侵害案件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是无形的、终身的、巨大的,这种痛苦是本案有限的医疗费所不能弥补的。 ,维护权益,。”张荆在上诉状中称,。

  对话·李某 “我还在阴影里徘徊”

  昨天下午5点,正在家里洗衣服的李某与记者在电话中进行了简短交谈,这个21岁的女孩所使用的手机彩铃是《不要再来伤害我》。

  记者:,你知道了吗?

  李某:知道了,律师告诉我了。,对么?如果是,,他的性质太恶劣了。

  记者:你现在的心情怎么样?

  李某:时好时坏的,我还在阴影里徘徊。主要是这里的人都知道了。平时我基本上就呆家里做饭、洗衣服,实在呆不住了才出去玩一会儿。

  记者:以后怎么打算呢?

  李某:没想好啊。想上学,可是我妈说我过年龄了,家里也没钱。我们家靠种地挣钱挣的太少,种些小麦、豆子、玉米、芝麻。

  记者:这个案子二审开庭你会来北京吗?

  李某:想去。上次宣判我就想去,可是没坐上车。不过,去一趟消费太高了,我们家没有钱。这案子春节前能判么,我希望早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