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医疗事故处理基金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8 03:58:15
本报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侵权责任法草案。一些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医疗机构应按收入比例设立医疗事故处理基金”的规定,同时恢复草案二审稿关于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相应条款。
任茂东等委员认为,当前医患关系紧张,草案现有的条款为分清医患责任提供了一些依据,但是,从根本上说,经济利益成为制约医患矛盾解决的一大障碍。怎样既能保护患者的利益,又能维护执业医师的积极性,推动医疗水平的进步,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任茂东等委员提出,首先,应增加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医疗机构是医疗行为的实施者和所有证据的掌握者,应该由其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是社会生活中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的导向,面对掌握资源和专业知识的医疗机构,患者必然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责任倒置的设计平衡了医患双方的诉讼能力,有助于实现法律实质正义。
其次,构建与举证责任倒置相配套的赔偿制度。即要求医疗机构设立医疗损害处理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的收入多少,按一定比例纳入医疗损害处理基金,当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时,用此基金垫付,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医疗机构的经济压力,也使医师能放开手脚对于一些疑难病例进行摸索性的治疗,提高人类抗御不可知疾患的能力,推动医学事业的发展,同时因为解决了经济纠纷,从而有利于缓和医患关系。第三,从草案总体结构来说,第2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就是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最重要的特点是“举证责任倒置”,第7章第58条规定了医疗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应该相应的在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让该法在整体结构上更为完整。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已经很明确地确立了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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