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
发布时间:2019-08-06 00:03:15
编者按:12月7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致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积极助力我省环境保护,推进了江苏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了全省经济质量、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质量的同步提高。收信第二天,环境保护法》实施20周年,特别是近几年来的环境司法审判进行总结,本文从新闻的角度选取了其中之精彩篇章。相关案例见本期第三版。
生态环境是生存之基,民生之本。随着江苏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的日益加快,发展与环境的矛盾也日益凸显,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江苏人的共识。
司法作为环境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正日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近年来,,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坚持能动司法、为民司法、和谐司法,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惩处了环境违法行为,化解了环境矛盾纠纷,为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务。
环境侵权
——出现电磁辐射、噪声、
光污染新类型案件
2005年以来,损害赔偿纠纷案件619件,其中2005年151件,2006年72件,2007年54件,2008年227件,2009年115件。共审结601件,其中调解结案168件,撤诉结案210件,调撤率达到61.07%。
这些案件呈现了这样的特点:,民事环境侵权案件多为企业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其中水污染案件占绝大多数。但一些新型的环境污染案件也在频频出现,如电磁辐射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油烟污染、室内装修污染等。这些新型案件涉及面广,有的关系到国家基本建设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有的涉及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存环境,有的案件还涉及多种污染源,如原告朱长福诉被告南通市崇川润通茶庄环境侵权案就涉及了生产设备、空调发出的噪音、厕所臭气、油烟等多种污染。
从我省环境污染民事案件的分布情况看,主要集中在三类地区,呈现较强的地域性。如徐州老工业基地;南通沿海沿江地区;经济发达的无锡、苏州地区。案件分布的相对集中,,,在太湖蓝藻事件后,。
由于环境利益是一种公益为主兼有私益的权益,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主体资格往往难以确认;环境侵权案件涉及的知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带来了受害人举证难、侵权事实、因果关系认定难、赔偿范围确定难、诉讼时效认定难等诸多实务问题;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创新司法
——江苏成立了第一家
环保审判庭
为促进环境保护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服务,、创新环境司法审判模式方面作了积极探索。
2008年5月,经无锡市编办批复同意,无锡中院成立了全省第一家专门从事涉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的专业审判庭——环境保护审判庭,、、、、,,突破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分庭审理的传统,实行了“三合一”审判模式。,对环境保护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
在审判实践中,。环保行政部门拥有环境专门人才,掌握环境专业知识,。有些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对这类案件,尽量尊重行政机关处理意见,减少纠纷处理社会成本,原行政调解协议和行政处理决定合法的,尽量要求当事人履行该协议和决定,对不合法的则重新作出判决。对于一些未经环保部门处理的环境侵权案件,,不是直接从实体上一驳了之,而是在做好释明工作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走行政程序解决。
“诉调对接”工作是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江苏的具体体现,,紧紧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发动多方社会力量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妥善化解环境矛盾纠纷。
今年4月,,、调解人员、管理考核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与环保行政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了环保行政部门在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中的独特作用。根据《意见》规定,,在研讨疑难问题、起草规范性文件、协调重大案件时,充分听取专家咨询员的意见。同时,通过借助多方社会力量,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和谐的方式解决利益纷争。
,高速公路指挥部在修建连临高速公路时,因使用挖掘机、装载机,放炮施工等产生噪声,使原告养殖场内所养珍禽受惊死伤,损失惨重,原告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在审理中,承办法官会同该镇司法部门及人民调解员多次做原告思想工作,同时针对连云港市高速公路指挥部相关负责人不愿出面诉讼调解的情况,院分管领导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由县政府出面将市高指、县高指相关负责人请到当地与原告面对面进行协商,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市高指最终与原告就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该案能够成功解决,正是得益于诉调对接机制的成功运用。
不断探索
——环境公益诉讼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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