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无价人有情 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9-11-24 09:51:15
近日,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当庭获得了赔偿,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10月26日19时10分,被告贾某驾驶农用三轮车与郝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刮,郝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八万余元。
主审法官认真查阅案件材料,首先向死者亲属讲明双方都不愿发生事故,更不希望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应当积极地面对现实解决问题,不要存有敌视情绪,接着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安抚工作,然后依法及时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当得知被告生活比较困难时,便向被告讲明向对方进行赔偿既是法律义务更是道义上的责任,应当尽自己的所能积极地履行赔偿义务。
此后,又多次通过电话等形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使双方认识差距逐渐缩小。时机成熟后,主审法官将双方当事人传到法庭进行了面对面的调解。由于法官的扎实工作,双方见面后,被告首先对死者家属进行了真诚道歉,死者家属也表示了对被告的谅解。
主审法官讲明双方应当本着积极、真诚、相互体谅的原则处理问题,被告应当积极地履行赔偿义务从最大程度上弥补死者家属所受的损害,原告也应体谅被告在经济上的困难。经过法官的精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将从亲朋处借来的款项赔付给了原告,原告深受感动,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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