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保障两大主旋律

发布时间:2019-08-03 15:26:15


  2009年,对于中国寿险业务发展,无疑是重要的一年。。

  政策篇:新《保险法》实施

  2009年10月1日,。保险法的修订,细节条款很多,其中涉及大量对投保者利益保障的条款。

  如不可抗辩条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那么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往往采取“宽进严出”的态度,投保人投保时对其材料并不认真审核,待需要赔付时再仔细查看,一旦出现投保信息的问题,就以信息不实为由拒绝理赔,从而使投保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在有了这次的“不可抗辩”条款后,保险公司便再也不能玩“宽进严出”的把戏了。

  又如“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条款,则迫使保险公司在理赔速度上改变理赔难的问题。

  又如对免责条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这也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再也不可如以前那样将免责条款隐藏在整个保险合同浩瀚的条款之中,而是必须明确告知投保者相关事宜。

:规范公司行为

  一直以来,保险行业名声算不上好。不是保险产品不好,而是在保险产品的营销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甚至是蓄意的误导,导致许多投保者买了不适合自己的产品,甚至因此蒙受巨大损失。

  2009年,,加强规范,是贯穿整个行业的主旋律。

  1月初,,要求保险公司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如随汽车票、火车票、公园门票一起出售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景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以避免保险公司难以确定出险乘客是否购买了保险,导致保险公司错赔、漏赔甚至拒赔,造成乘客或其家属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2月,。因此,,银行渠道的投连险销售被限制在理财中心和理财柜,储蓄柜台将不得销售投连险;在人员资格方面,《通知》要求投连险销售人员至少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并获得销售资格证书;销售前接受至少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将相关培训材料报当地保监局备案,确保培训的质量;与此同时,还要求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识别机制,包括将银行渠道的投连险新单趸交保费限制在3万元以上,以及建立风险测评制度。

  9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投连、万能和分红等新型保险的信息披露做了规定。今次,,将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产品说明会、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电话回访以及定期寄送的报告资料等都纳入信息披露范围。与此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尤其是禁止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使用与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此外,针对投连、万能和分红险各自的特征,对其披露细节做了详细的规范。

  除此以外,,避免了公众通过航空售票点买到假保单的可能。

  产品篇:回归保障之路

  回归保障,是2009年保险业的大趋势。早在2008年末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开发更多内含价值较高的保障型产品和期交产品,注重发展长期型业务”。

  事实上,保险公司在2009年也是这么做的。所以,不少保险公司在2008年末2009年初主动停止了当时被诟病的投连险销售;所以,不少保险公司努力控制趸交类产品的比例,即使在银保渠道,也将期交类产品作为推广重心;所以,储蓄类保险中投连险、万能险不再受宠,分红险成为了主流。

  但是,“回归保障”,决不仅仅是保险公司调整一下产品线便足够的,而更需要投保者的观念改变。我们也看到,以保障而言,即使是今年力推的分红险其保障力度也是不能与纯保障类保险所比拟的,但是许多投保者在基本的寿险、意外保障尚不充足的情况下,便在许多代理人的鼓动下买了所谓“更保障”的分红险,这显然违背了“回归保障”的初衷。

  另一方面,“回归保障”并不该等于“矫枉过正”,毕竟投连险作为一种新型保险,其实对于投保者尤其是年轻投保者是很有特点的险种,有其存在的价值。虽然2008年基金业因为股市熊市同样损失惨重,但是2009年股市大涨却使坚持持续营销的基金成功打了一个翻身仗;而大量投连险停售,使得投保者难以通过投连险享受大反弹的快感——牛市末期开卖投连险,熊市末期停售投连险,这似乎成了投连险市场难以逃避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