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中调解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9-08-15 14:33:15


  目前,尽管我国法律还没有将执行调解机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但在实践中,执行调解确实客观存在,执行和解方式结案在执行案件中也占很大的比重,并发挥着其他执行机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执行工作中,我将调解理念引入执行程序,最大限度地提高案件执结率,对于解决"执行难",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对执行工作中如何进行调解有以下认识:

  一、思想上要重视执行工作中调解的重要作用。

  执行和解是我国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调节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因此,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而且有利于体现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意愿,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实现自己的权利,还有利于当事人之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减小执行对抗,确保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二、执行工作中的调解应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执行和解本意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进行,没有执行人员参与,而实践中大多执行和解是在执行人员参与下并做了大量工作才能够完成的。我时刻将调解理念贯穿于执行案件的始终,主动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达成和解结案。执行中应针对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根据当事人的思想情绪对症下药,抓住时机,适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在一起商谈,促其达成执行和解。

  三、针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的案件首选调解结案方式。

  执行中有些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较差,强制执行并不能使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义务,从而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是受害者。特别是农村一些私自改装的机动车辆没有机动车保险。在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往往只剩下报废车辆,而报废车辆的价值和申请标的相差太远。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只能是白费力气和时间,我会全面考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经济现状,通过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现状和履行能力有全面的了解。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最终可以取得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从而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也会主动想办法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

  四、对一些特殊的案件,更要通过执行调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有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需要长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如赡养纠纷、相邻权纠纷、探视权纠纷和劳务纠纷的案件。通过调解工作,让被执行人从思想上转变,能够积极主动的履行义务,更有利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以实现。如我今年办理一起父子之间的赡养纠纷,本院判决原告的儿子每月给付赡养费80元,因被告未履行义务,,从而造成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我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经过我对其矛盾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被执行人自愿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愿意以后主动尽到赡养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电视台进行了跟踪报道,播出后在社会影响很大。可见调解工作不但能收到圆满的法律效果,更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

  该院有一起母女之间的继承纠纷案件,多位承办法官都进行了细致的调解工作,因为母女双方的矛盾较深,同时申请执行人年龄较大并且态度较激动,所以多次调解都没有成效。,,严重影响本院的正常工作。在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谈话中我了解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母女的矛盾很深;被执行人已离婚并且单独抚养一个两岁的儿子,所以本院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本案执行标的高达200000元,被执行人系农民,无工作和经济收入,履行义务很困难。根据本案的案情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我多次在中间做调解工作,申请人也理解到自己女儿的经济困难,被执行人也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六、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兼顾调解工作。

  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前、实施中或实施后,我进一步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教育其履行义务,以便达到自动履行或执行和解之目的。而不是简单的一封了之、一拘了之,而是趁热打铁,介绍执行情况和相关法律,进行以案说法,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

  七、正确处理好强制执行与调解执行的关系。

  执行中不能只强调强制执行而忽视调解的作用,也不能一味的讲究调解而使案件久拖不执。应当寓调解于强制执行之中,将强制执行手段作为调解的有力保障,通过强制执行促进调解。对于一些经调解无成效的案件,应该积极的采取强制措施,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调解和强制执行是对立统一的,应当结合使用。

  调解作为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宝贵经验被继承和发扬下来,并作为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写入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因此,对于民事纠纷,不论是审理阶段,还是执行阶段,法官都应当本着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出发点,多做思想工作。以利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保障,维护社会安定,努力将矛盾冲突降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