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搜身”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9-08-23 11:58:15
内容提要:20岁女孩佳佳出入安检门致警报响起,在大沽南路华润万家超市南楼北店被女员工带进卫生间,剪掉牛仔裤内侧一条布质商标后,警报解除。佳佳以超市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2009年12月底,人格尊严,判决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171.40元,同时在卖场大厅张贴道歉公告。
20岁女孩佳佳(化名)出入安检门致警报响起,在大沽南路华润万家超市南楼北店被女员工带进卫生间,剪掉牛仔裤内侧一条布质商标后,警报解除。佳佳以超市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2009年12月底,,判决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171.40元,同时在卖场大厅张贴道歉公告。
事发
安检门响警报
卫生间遭“搜身”
2008年11月26日下午5时,20岁女孩佳佳从超市购物通道走出时安检门响起警报。佳佳被保安拦住,翻找口袋物品,脱下外衣,再试仍引起警报。几分钟后,一名女员工带佳佳进入女卫生间,最终剪下其牛仔裤内侧一条布质商标。佳佳再次通过安检门,警报未响起。
事发后,佳佳因情绪不稳定到医院进行了心理疏导和药物治疗。2009年1月,,索赔裤子被损费1200元、医疗费171.40元、因精神障碍致休学半年学费8600元、家长护理误工费6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5万元,共计265971.40元,同时要求超市在卖场公示道歉。
庭审
原告诉称“被迫”
被告辩称“协助”
庭审中,佳佳的委托代理人、母亲李女士称,佳佳尚属在校学生,遇突发事件不知所措,超市工作人员自行在其身上翻找,见到牛仔裤内商标时仅凭怀疑、未征得同意便自行剪掉,当时卖场内聚集很多围观群众,给佳佳精神造成很大伤害,超市行为已严重侵害佳佳人格尊严和名誉。
超市方辩称,警报响后,原告为找产生磁门报警的物品,将随身物品交给超市员工暂时保管。未找到原因后,超市方称在其他超市也可能发生类似问题,原告便表示要找到未消磁物品,后由超市女员工陪同到卫生间,经原告查找发现牛仔裤内侧商标内有一软磁,但被热压在商标内无法手工去除,原告表示让超市女员工帮助剪掉。
超市方认为,其并未强迫佳佳找到未消磁物品,是佳佳为避免日后麻烦要求超市员工协助查找,且是自行查找,剪掉商标也征得其同意,剪掉后并不影响裤子美观及使用。过程中并无他人围观,没有给原告造成压力和伤害。
宣判
认定存在搜查
赔偿精神损害
,双方均认可超市员工将佳佳牛仔裤内侧商标剪除。该事实说明原告与被告员工在卫生间存在身体接触,正是由于被告在安检门处拦住原告并反复多次试通过,才使得被告员工与原告在卫生间查找原因。
,原告作为在校大学生涉世不深,遇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和经验不足,当时特定环境下不利于其搜集证据;超市作为经营者,处理此类问题经验能力相对原告占有优势,采集证据和选择合理解决问题途径方面占有主导地位,也应清楚其女员工在卫生间行为已脱离录像监控,更应对其行为合法性、正当性加以证明,现未能提供此类证据,应认定被告有对原告进行搜查的行为。
,被告认为原告身上有未消磁物品时拦阻并无不当,有条件通过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但自行搜查侵害了原告人格尊严,已构成侵权,原告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及索赔医药费,应予支持。
就赔偿裤子损失、误工费、学费请求,,原告无证据证明裤子损失情况,且无法证明原告病情需要护理及其缺勤与本案有必然关系,故不予支持;被告实施人身搜查给原告造成身心伤害,综合过错程度及侵害手段、场合、行为等,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10000元。
综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在其下属大沽南路华润万家南楼北店大厅张贴向原告道歉公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报记者解金钊杨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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