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刹车致乘客摔伤 公交公司赔偿6.7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18 16:05:15
林先生上班乘坐公交车时,因驶至路口驾驶员突然间急刹车,导致其摔伤。林先生因而将公交公司和驾驶员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4万元。.7万元。
2006年1月30日,林先生乘坐由张某驾驶的公交车辆,因行驶中急刹车,导致林先生受伤。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当时张某驾驶的车辆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林先生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去年4月,闸北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法医学鉴定中心评定:林先生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左上肢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伤残,伤后可酌情休息8个月。
林先生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但公交公司不服该鉴定结论,向法庭申请复核鉴定,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未予受理。
法庭查明,林先生与本市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31日止,每月基本工资4000元。该集团股份公司向法庭提供证明称,林先生自发生涉讼交通事故后被扣除十个月的工资,共计4万元。
,张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受损,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张某应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系公交公司的客车司机,故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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