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摔伤 索赔起争议
发布时间:2021-04-26 12:52:15
“我是做服装生意的,2月5日,我乘坐公交车在车上摔伤,在医院住了一段时间,年前正是服装销售旺季,因此耽误了年前的旺季,公交公司应赔我误工费,但公交公司负责人认为索赔额太多,不予赔偿,我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合理吗?”昨日,在呼市做服装生意的刘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咨询。
据刘女士讲,2月5日18时40分左右,她从旧城北门站点乘坐19路公交车,上车后,她站在车尾的左侧座椅旁,车行至中山西路民族商场附近时,司机遇紧急情况急刹车,乘客被摔倒。“我在后面摔倒,腰被撞伤,后来司机将我带到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在医院进行治疗花了3500元,其中1500元是司机付的,另2000元是我自己垫付的。住院期间正好是节前购物旺季,每天的营业额在千元左右,半个月的营业额最低15000元,我要求对方赔我3500元医疗费外,再赔我部分误工费及营养费3000元,但对方答应共赔我5000元。”
就此问题,呼市公交一公司安全科柴姓负责人说,事情发生后,司机及公交公司将刘女士送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司机还垫付了一部分费用,经检查只是软组织受伤,并无大碍,对方愿意协商并提出赔偿标准,我们答应赔偿5000元,但对方要的太多,这样的赔偿额公交公司不能接受,刘女士本身也有过错,没有站好抓紧,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通过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按照认定书进行赔偿。
对此,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李文生律师说,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及时、安全地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公交公司除非证明乘客有故意、重大过失外,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误工费的数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1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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