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事,交强险为何只垫不赔
发布时间:2019-08-25 20:19:15
2009年9月29日,家住浙江宁波市的刘军(化名),晚上在朋友家喝酒,朋友看刘军酒后有些醉意,劝刘军把摩托车留下来,打的回家,刘军自觉头脑还算清醒,执意要骑着摩托车回家。行至半路,与一辆横过道路的电动车相撞。
双方都被撞得车毁人伤,电动车主还构成了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后测定,刘军的每百毫升血液中所含的酒精量大于100毫克,属于“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刘军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是导致涉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自知理亏的刘军经交警部门的调解,主动赔偿了电动车主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一时心图侥幸竟惹如此大祸,刘军也是后悔不已。但想到自己一个月前刚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为摩托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刘军心里稍有些安慰。
而等刘军处理完事故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告知刘军,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驾驶机动车应当时刻保持清醒的状态,在醉酒情况下上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此类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损失自负
刘军不服保险公司的说法,。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同的是,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即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须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但交强险的强制性并不表示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要按交强险予以赔付。醉酒驾驶肇事属于一种特殊免责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醉酒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本案原告作为致害人在醉酒驾驶肇事后,不能要求被告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未向保险公司索赔,其损失已经获得原告的合理赔偿,作为致害人的原告无权要求获得交强险赔偿。交强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使其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而原告醉酒驾驶的行为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原告刘军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交强险不纵容致害人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笔者,交强险旨在保障受害人,决非纵容致害人。
法官在庭后说:许多投保人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投保了交强险,就可获得保险赔偿,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保险人对驾驶人醉酒发生事故所产生的抢救费用,仅负垫付责任。所谓垫付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致人损害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情况紧急暂时无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由与侵权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依法承担先行代为支付赔偿金的民事法律责任。特别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财产乃至人身常遭到惨重打击,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赔偿的话,很可能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如会因无钱医治而死亡,所以《条例》才规定了保险人的垫付责任。
我国实行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除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更是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原告醉酒驾驶的行为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如果判令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将极大地纵容了醉酒驾驶这一严重违法和高度危险的行为,醉酒驾驶的行为将更加恣意妄为,将使行人等其他交通参与人面临极其严重的威胁,这显然违背了我国设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初衷。因此,交强险的社会公益属性应当体现在对受害人的保障上,而不应扩大到对醉酒驾驶者的保障上。因此,本案作为致害人的原告刘军无权要求获得交强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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