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提精神损害赔偿 引入举证责任倒置
发布时间:2019-08-23 19:11:15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初步涉及、确认程序的取消、结果归责原则的确认等一起被业界称为《国家赔偿法》渐进式前行的标志。
5月11日,记者采访了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袁瑞玲,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委员、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孙伏龙律师等,共同分析了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作出的重大突破及其施行后对国家赔偿案件的改变。
确立结果归责,赔偿范围大大拓宽
法律摘录: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专家解读:袁瑞玲介绍,归责原则是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关键,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采用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归责原则实践中便于操作,但在客观上造成了国家机关侵权行为虽然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况,但是有明显的过错和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时也被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为此,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成为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次修改,确立了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与结果归责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实际上大大拓宽了赔偿范围。
首提精神损害赔偿,安抚心灵之痛
法律摘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专家解读:原《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仅规定: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实践中许多国家赔偿请求人被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但无法获得国家赔偿,如2001年,拘留,被迫两次做处女鉴定后,方还得清白,麻旦旦后来仅获74元国家赔偿;黑龙江铁路工人史延生,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被证明是冤案,被错误羁押5101天后,史仅获赔6000余元。
袁瑞玲介绍,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对精神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新法的重要突破之一,是民主法治进步的表现,也有利于构建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和谐关系。因为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以后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相适应的解释。
取消确认程序,受害人不再“与虎谋皮”
法律摘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中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专家解读:袁瑞玲介绍,按照原法规定,公民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对请求事项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实践中此项规定明显成为公民依照《国家赔偿法》获得国家赔偿的重要障碍,因为许多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时,赔偿请求人的合法请求就很轻易地被排除在国家赔偿的大门之外。对此项规定,十多年来的国家赔偿实践中,群众反应十分强烈。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的程序规定,使得国家赔偿的程序更加畅通,这样从程序上简化了环节,提高了效率,降低了申请门槛,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举证不再难
法律摘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专家解读:去年以来,“躲猫猫”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时有发生,公众反应强烈。这些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赔偿,要由受害人及其家属自己举证,证明羁押机关有责任,难度太大了。
袁瑞玲介绍,令人欣喜的是,立法者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在新法中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按照新的规定,在被行政拘留或者羁押期间,公民如果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有关机关就要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公民死于自杀、自残等自身原因,那你就要负责,就要赔偿。
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不仅解决了受害人的举证难题,对于防止刑讯逼供、防止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还有重要意义。嫌疑人一旦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除非你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否则就要赔,这显然有利于切实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赔偿费列入财政预算,申请人及时获赔
法律摘录:第三十七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专家解读:能不能真正拿到赔偿金,是赔偿请求人最为关心的问题。由于原《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出具体的规定,造成赔偿金的支付没有有效的法律保障。现行的做法是,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然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这不利于申请人及时领取赔偿金,尤其是在一些较为贫困的地区,部门预算细化,实际上没有垫付资金,赔偿请求人往往长期拿不到实际的赔偿金。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做了完善,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无疑有了真正的保障。
最新资讯
-
08-28 1
-
08-08 0
-
08-13 1
-
03-15 0
-
04-04 0
-
08-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