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实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08 11:42:15
从5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红河州实行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此期间、凡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均可按比往年增加10%的计算标准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红河州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同时,此标准较往年更具有亮点的是:红河州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州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另如有新的规定,将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记者 张俊 通讯员 王曙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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