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存包被盗 商家拒绝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0 12:31:15


  

  商场的免责声明。

  近年来,大型商场超市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陆续设置了自助存包柜。此举不仅方便了顾客,也节省了商家保管物品所需的人力。但记者调查发现,相比传统的人工寄存方式,,导致寄存物品被冒领的事时常发生。对此,商场往往以自己公布的免责声明为由拒绝赔偿,引发纠纷。

  报 料 人:赵先生

  报料内容:自助存包丢失东西,商家却不赔

  报 料 奖:150元

  读者投诉:自助存包物品丢失商家不赔

  近日,李小姐到福田某大型商场购物。此前,她刚在旁边一服装店购买了一双凉鞋。走到商场门口,管理人员将她拦下,告诉她此类商品该商场也有销售,建议她将凉鞋存在商场免费自助寄存柜中。李小姐觉得有道理,便按管理人员的要求去做。可是,等李小姐购物出来,拿着密码条打算取走凉鞋时,却发现自助寄存柜空空如也,凉鞋不翼而飞。李小姐找商场要求赔偿其损失。商场工作人员却告之,李小姐使用的是该商场免费提供的自助寄存柜,双方构成无偿使用关系。而且,寄存柜本身并无损坏的痕迹,所以商场并无责任。因为凉鞋值不了多少钱,李小姐不再追究,但由此产生的不愉快却持续了多日。

  读者张小姐也有类似的经历。今年初,她在某大商场购物时,将一件刚买衣服放在自助存包柜里,结果被偷。等她找到商场要说法时,对方以“免费使用,不负责保管”为由拒绝赔偿。读者王先生对记者说,自从在自助存包柜有过丢失物品的情况后,现在去购物,他会把需要寄存的物品放在人工寄存处。

  记者调查:商场存包柜隐忧多

  针对多位读者反映的问题,记者到多家商场进行了走访。在龙华街道人民路某大型超市入口处,放着几排自助存包柜供顾客免费使用。记者看到,顾客先要在自助存包柜的显示屏上按“存”字键,然后下方的出口处就会吐出一张印有数字的密码条。当顾客拿起密码条时,相对应的自助存包柜的柜门就自动打开。这时,顾客只需把要存放的物品放入柜内,关上门即可。

  为了验证自助存包柜的安全性,记者按照操作指引,把事先准备好的物品放了进去。紧接着,记者以密码条丢失为由,找到该超市服务人员。记者称,自己的密码条丢了,请工作人员帮忙打开柜门取物。工作人员简单问了一下柜内存放物品外貌特征,便拿起备用的钥匙来到自助存包柜前。工作人员熟练地打开柜门,看到柜内物品和记者所说一致,既没有察看记者的身份证件,也没有做登记,就准备离开。记者“担忧”地问,如果存包时被小偷记住储物外表,然后以密码条丢失为由冒领怎么办?工作人员木然地说:“是有人冒领,但非常少见。”然后,工作人员指了指贴在自助存包柜外的

  “温馨提示”说,“‘自助寄包,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上面写得明白。”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龙华街道和平路的另一大型商场调查。记者同样以“密码条丢了”的理由,轻松地让超市工作人员打开了自助存包柜。

  律师观点:商场免责条款无效

  广东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后春博士告诉记者,超市自助存包柜丢失物品的纠纷时有发生。虽然超市明示“贵重物品请勿寄存,如有遗失概不负责”,但是,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超市关于自助寄存柜的自我免责宣言,是单方的行为,对存包者不具有合同约束力,是无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王后春博士认为,商场不管是提供人工保管或自助保管,与顾客之间都构成保管关系。这种保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因为,在密码条丢失时,顾客并没有权利自己打开柜门,只有商场才有权打开。但不管无偿或是有偿,保管方对保管物丢失负有责任。只不过在无偿情况下寄存物丢失时,商场的责任有所减轻,并非全部免除。对此,《合同法》第374条有明确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王后春博士提醒商场,其可以通过提供自助存包的方式,作为方便顾客的促销手段,但应该配专人看管,不能因为提供的是免费自助服务,就疏于管理。他建议商场,在自助寄存柜前安装电子监控设备,以便对自助寄存及取走物品的行为进行监控。对于自称遗失密码条需要人工开锁的顾客,商场应该严加防范,核对登记身份资料,防止冒领。

  王后春博士同时提醒消费者,在去超市或商场购物时,尽量不要携带贵重物品。如果确有贵重物品要寄存的话,最好是选择人工寄存,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