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32年后开庭遭遇举证难
发布时间:2019-08-24 02:42:15
32年前母亲徐瑞娥因一场意外丧命,经过漫长的等待后,。昨日上午,,老少三代12名郑长庚家的直系亲属,坐满了法庭的旁听席。(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80岁亲属从河南赶来旁听
提起1978年,姐姐徐瑞娥死于非命的事,郑长庚80岁的舅父,仍难平复内心的哀伤。得知案件终于要开庭的消息,老人在老伴的陪同下,连夜从河南赶到西安参加庭审。“我姐死得冤啊,几十年了,这么多年我们全家人的痛苦,别人是无法想象的。”说话时,老人双手不停颤抖。
郑长庚的妻子说,32年来,婆婆的遗像一直悬挂在自家客厅。每天看到照片,都会为无力为老人申诉而愧疚。
要求赔偿并道歉
上午10时30分许,郑长庚在法庭上代表其兄妹四人,,表示感谢。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公司和西安市第一医院,赔偿损失52万元,并对死者家属赔礼道歉。
在陈述相关事实与理由时,郑长庚说,1978年2月24日,母亲和妹妹到第一医院探望生病住院的父亲,下午5时30分许,母女二人准备回家,两人经过从住院部到医院大门的必经之路时,被医院一栋在建楼房上掉下来的一根木头砸中,母亲当场身亡,妹妹也受了伤。
在此后若干年中,他们多次寻找政府部门,要求第一建筑公司对母亲的死负责,怎奈第一建筑公司拒不承认此事与己有关。这么多年,他们没有听到责任单位一句歉意的话,也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这让他们感到,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个人向作为一级国家单位的建筑公司讨要说法,几乎成了不可能的事。
两被告单位均否认有责
针对郑长庚兄妹四人的起诉,西安市第一建筑公司的代理人首先以个人名义,对此事的发生表示同情和理解。随后答辩称,原告所称的事实,只是自己一方陈述,没有相关证据证明。1978年,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当时为第一医院建造楼房,都是政府安排。医院与建筑公司之间只是业务关系,而非承包关系。此外,依照民法通则,此案已过诉讼时效,第一建筑公司对此事不负责任。
西安市第一医院辩称,在此次郑长庚将医院列为第二被告之前,其从未向医院主张过权利。事发后,医院已尽到救治职责,对死伤者进行了全力救治。此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案件应归于消亡。第一医院同时表示,此案的责任不在医院,而在承建方。
昨日,西安市第一建筑公司相关人员也表示,32年前发生的事情,即便是事实,那些经办人也去世的去世,离开的离开,他们调查后,发现郑长庚所说的事情难以考证。西安市第一建筑公司表示,这件事情必须靠证据说话,他们也只认证据。
郑长庚被获准三周时间准备
随后的案件审理期间,,但这些证据都是30多年前取证的,法庭依照法律程序,要求必须由出具证据的相关证人出庭,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郑长庚提出,当年的这些证人,如今有的已经离世,有的因工作调动,已经很难再找到,。
由于郑长庚对庭审程序不够了解,对应向法庭提交的相关证据未能准备充分,对52万元的赔偿要求也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列明其包含内容的明细,起诉书中只是提到精神赔偿,而没有具体数目,法庭同意给郑长庚三周时间,让他将相关内容准备充分后再次开庭。
昨日中午12时30分许,经近三个小时的审理,法庭宣布休庭,择日继续开庭。
专家观点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高在敏认为
案件特殊可参照现今法律执行
昨日,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商法学教授、硕士生导师高在敏,他从30多年来法治环境的改善、该案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谈了自己的观点。
高在敏说,“1978年,我国法律还不多,‘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在老百姓中占主导地位,遇到事情后,很少有人会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们拥有了一套健全的法律体系,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站在今天来看,建筑工地的木头坠落砸死人,损害发生了,侵权方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做出相应赔偿。可这件事情发生在32年前,结合当时的环境,我们就要考虑,第一,?第二,今天开庭审理此案,应该依照什么时候的法律?第三,抚慰金的标准参照何种依据?
“这件事情发生在1978年,当时这种民事案件,立法是空白的,那时要追究损害赔偿,根本无法可依,、,不敢冒然断案是可以理解的。现在法律健全了,人身损害赔偿有法可依,立案,审理这起32年前的命案,这种负责的态度值得肯定。。”
高在敏称,过去发生的事情,原则上不能适用现在的法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前事不适后法”,但并不是绝对的,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该案可以参照现今的法律制度执行。至于抚慰金的数额问题,高在敏认为,应该参照事发时的物价、收入水平,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再做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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