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知多少

发布时间:2019-08-02 13:23:15


  【案情】2007年12月19日,李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由宾阳县芦圩方向往黎塘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李某违规超道行驶,将正常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受伤。

  2007年12月30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08年5月22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十级伤残。另查明,李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已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张某与李某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李某起诉

  【律师评点】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导致张某人身受到伤害,李某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张某受伤的情况,张某起码可以请求李某赔偿以下三部分的损失,具体如下:

  1.常规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伤害的一般的赔偿范围,即造成人身伤害一般都应赔偿的项目。在该案中,李某应当赔偿张某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致残的劳动能力损失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人身伤害导致残废,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所应赔偿的范围。受害人因伤致残,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张某因受伤致残,李某应当赔偿张某上述费用及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请求加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已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张某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担全部责任的李某承担。

  律师建议: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好有关的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对于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均有明确的赔偿标准规定,受害人在计算赔偿具体数额时,可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