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工伤待遇再诉肇事者赔偿引争议
发布时间:2019-08-03 21:51:15
【案情】
张某系恭城瑶族自治县某构件厂职工。去年2月,张某与同事常某搭乘郑某驾驶的车为构件厂押运货物到贺州市,途中不慎发生车祸,导致张某受伤致残,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共花费医疗费2.45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与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厂里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并赔偿张某7万元。今年1月,,要求郑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合计8.34万余元。
【争议】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是否仍有权要求郑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已在单位获得了所有损失的全额赔偿,现无权再要求郑某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虽在单位得到了相应的工伤赔偿,但仍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享有双重赔偿权利。
【探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该法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
本案中,张某作为构件厂职工,有权就其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基于民事侵权责任,张某作为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侵权人郑某主张侵权赔偿。因此,张某虽与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相应的工伤赔偿,但不免除郑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结果】
日前,:郑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5.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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