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维权又增“赔偿指南”
发布时间:2021-02-17 10:15:15
摘要: 2010年7月1日是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日子,这部法律将对公众在看病治疗、交通事故、校园损害、产品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方方面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精神赔偿”仅限于人身权益受损
法规检索: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被侵权人适用该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适用在人身权益损害上,即只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身份权及相关权益,不包含财产权。
二是造成他人精神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是精神损害诉讼请求不再“寄生”于其他侵权行为而捆绑提起诉讼,其可以独立成为侵权行为诉讼。既可以与其他侵权诉讼一并提出,要求合并赔偿,也可以单独提出,单独赔偿,但对于多项侵权诉讼请求并存的情况原则上仍应同时提出。此外,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一种独立的赔偿形式,不再附属于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
案例解析:小张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服务合同,旅游时旅行社增加了大量旅游购物的行程,小张感到这趟出境旅游使他未获得旅行的快乐反而徒增很多烦恼,要求旅行社赔偿精神损失。因旅游服务合同权益属于财产权益,不属于人身权益,旅行社违反约定应当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但给小张带来精神上的不悦并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此后,旅行社在未经小张同意的情况下将小张的照片用于广告宣传,此时小张则可以向该旅行社主张侵犯肖像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损失难计算时按顺序确定赔偿额
法规检索: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确定规则,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
:被侵权人在遭受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侵害后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此时赔偿额度的确定遵循“损失额优先、获益额其次、。但是,适用该规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仅限于上述人身权益的损害,不适用于财产权损害的情形。
二是仅限于人身损害中的财产损害,不适用于人身损害中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额度的确定规则不同于上述规则。
三是上述操作规则有先后顺序,只有在前一种确定方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后一种确定方法。
,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仍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案例解析:小王是一个时装模特,某广告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照片用于形象代言,小王向某广告公司主张侵害肖像权的财产损失,由于小王长期待岗,并未拍摄形象广告,因此某广告公司使用其肖像给其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难以确定,。、广告时间段及影响力等情况,最后酌定了侵害小王肖像权的经济损失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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