坝上旅游摩托车起火烧死游客 北青旅被判赔47万

发布时间:2019-08-16 08:33:15


  国庆节去坝上旅游,骑草地摩托车时与货车相撞,摩托车起火,游客烧死,伤心欲绝的死者父母将旅行社告上法庭。,北京青年旅行社广渠门营业部被判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7万余元。

  2007年10月1日下午,小肖(化名)在向北青旅广渠门营业部交纳228元旅游团费,与其他8人共同组成一旅游团,去丰宁坝上草原旅行。到达坝上后,小肖与小钱共乘一辆四轮草地摩托车游玩。15时10分许,徐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货车,在超越前面同方向行驶的小肖驾驶摩托车时,发生事故,造成车辆起火,小肖死亡。当地交通队以徐某未保证行车安全,小肖驾驶四轮摩托车上公路行驶、从事非交通活动,丰宁满族自治县京北第一草原旅游度假区管理处对四轮草地摩托车上公路行驶疏于管理为由,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肖和度假区管理处负事故次要责任。

  小肖过世后,悲痛欲绝的小肖父母将北青旅和北青旅广渠门营业部以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为由诉上法庭。庭上,他们指出,北青旅所派导游不具备资质,且该导游在小肖驾草地摩托车时擅自脱团,造成游客无人管理,旅行社对于游客所经路途属开放式公路的事实也未尽明确告知义务,在事故发生后亦未及时组织抢救。他们认为,是旅行社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悲剧发生,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95万元。

  北青旅在庭上辩称,根据事故认定书,是由于徐某、小肖及度假区管理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小肖死亡。旅行社称,签订合同时旅行社已做安全提示,旅客租的是符合景区要求的车辆,景区内设有多处安全提示,出租人员在出租车辆时再次提示过游客注意安全,公路与村口交叉处也有法定的公路界桩可提示游客,但对上述陈述,旅行社并未向法庭提交确切证据以证明其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导游无导游证,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且小肖参加草地摩托车娱乐项目是在自由活动期间,是自费参加的项目,不存在导游脱团的问题;小肖骑摩托本不需要经过公路,公路在景区外,小肖也明知驾草场摩托车不能上公路;作为突发事故,从租车地点到出事地点有4公里的距离,故无法施救。综上,旅行社认为自身无违约行为亦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肖与北青旅广渠门营业部所签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小肖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旅游团款,广渠门营业部应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并派出具有导游资格的人员,确保在旅游期间旅游者的安全。现广渠门营业部派遣无导游资质人员陪同游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对游客进行安全提示、陪同人员在事发时亦不在场,致使小肖在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广渠门营业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理应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营业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故北青旅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履行义务不当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丧葬费等共计475844.4元于,北青旅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对小肖父母所主张的30万精神抚慰金,。(作者 伊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