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修未设标志老人坠井成残 三家公司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18 17:58:15
由于施工人员在维修大厦电梯时未设置提醒标志,时年73岁的老人一脚踏空,坠入了漆黑的电梯井。虽然经过四年多的治疗,但老人仍只能坐着轮椅活动,而且成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残疾人。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老人对维修电梯的公司、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提起诉讼。近日,,判令这些单位共同给付受伤老人各项损失15万余元。
■古稀老人坠井
今年77岁的杨大爷退休后,被安排到村里的老年协会做一些工作。这个协会位于北辰区京津公路旁边的一座大厦里,杨大爷每天都要从家里来到这里工作。大厦里还有一些村里的其他办公机构,人们对老人都非常尊重,他也把这里当成了自己的半个家。然而,这座大厦却在2005年10月给他造成了终生难忘的伤害。“10月13日14时许,父亲午休后,从家里返回协会。走到一楼电梯口时,他发现电梯莫明其妙地开着。也许是别人按完电梯后离开了吧!父亲没多想,就迈步走进电梯。然而刚一落脚,他就如坠入深渊一样,一阵眩晕摔了下去。”杨大爷的儿子小杨向记者介绍情况时,仍然心有余悸。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大厦当时正在维修电梯,而马虎的修理工,居然未在电梯口安放提醒标志。这才造成杨大爷一脚踏空,摔进了电梯井。这个井的底部距一楼电梯口将近两米,下面布满减震簧等钢铁部件。
老人摔得非常重,当即血流满面,手脚不能动弹。
■两条腿差了四厘米
听到动静后,物业管理人员急忙赶到,将老人营救上来。“被送到医院后,父亲被诊断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右锁骨骨折,右跟骨骨折。经过39天的住院治疗父亲才出院,但此时他的伤并未痊愈。出院时医生嘱咐,继续做三角悬吊,严禁下床负重。”小杨说:“此后,父亲的右股骨干一直不能愈合,两条腿也因此相差了4厘米。”
2009年7月,经天津市医科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大爷右下肢的损伤等级为8级,双下肢相差4厘米,符合9级伤残标准。今年初,仍然坐着轮椅的杨大爷,将维修电梯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维修公司赔偿其人身损害费用31万余元。同时将负责大厦管理的物业公司以及修建大厦的房地产公司列为被告。
■三被告都不想担责
至今年12月判决前,。被告电梯维修公司在庭审中表示,他们既不是大厦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大厦的管理人,而负责安装的电梯也早已交付给了权利人。另外,原告作为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也应该考虑自身存在的过错,并承担一定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管理大厦的卫生、水电等,但其管理不包括电梯,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房地产公司辩称,事发当日电梯处于维修公司的施工之中,而维修公司并未通知他们。而且电梯当时尚未完全交付,处于维修公司的管理之中,所以他们也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本案三方的意见并经调查,,物业公司是大厦的物业管理人,而房地产公司是电梯的所有人,维修公司系为房地产公司安装电梯。事发时电梯已投入使用,但维修公司尚未完全将其交付房地产公司。
■法官细分责任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维修公司作为电梯的施工人,对电梯这种特种设备,在维护中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使用人安全的义务。而该公司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直接导致杨大爷受到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虽然该公司以未进行施工且对杨大爷的损害并不知情进行抗辩,但其除己方陈述外,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房地产公司作为安装于公共场所电梯的所有人,对电梯使用人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在维护中的电梯实施严格管理,并监督管理维修公司的行为。而其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存在过错并导致了杨大爷受损害,所以该公司也应承担责任。该公司以电梯并未交付,对维修公司施工不知情等进行抗辩。但是电梯已投入使用,只是部分未交付,对于维修公司的不知情,恰恰证明该公司的管理不到位。
物业公司作为大厦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对于施工是明知的,但未对进入大厦可能使用电梯的人及时进行通知,其行为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基于以上原因,、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共同给付原告赔偿金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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