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扑通”掉下床 学校赔偿二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17 18:54:15
8月25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法官倾心倾情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安宁初级中学赔偿学生罗永恒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20000元。
2008年4月14日深夜,靖西县安宁初级中学寄宿学生罗永恒从宿舍架床的上铺摔下,造成左眼损伤,后分别经靖西县人民医院、百色市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亦未能治好,最终导致左眼全部失明,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评定罗永恒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因协商索赔未果,罗永恒于2009年7月21日以学校提供的学生架床护栏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支付医药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5210元。
靖西县安宁初级中学答辩认为,原告罗永恒的损伤是自己摔伤的,是其自己的过错行为所造成。原告已经年满十五周岁,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其未尽到注意义务所导致,学校对此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靖西县安宁初级中学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双层架床长184CM,宽80CM,上床护栏高度18CM,护栏长度63CM,与国家规定的防护栏高度不低于20CM,安全栏板缺口为50CM—60CM的标准不符。,学校使用的双层架床护栏的高度、护栏缺口均低于国家标准,因此对造成罗永恒的损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着构筑和谐社会,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主审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法,分别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经过近四个小时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都被法官的精神所感动,纷纷做出让步,达成上述调解协议。调解结束的当下午,原告罗永恒已从被告安宁初级中学拿到全部赔偿款。一起沸沸扬扬的校园赔偿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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