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坟毁坏应重建 精神抚慰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30 06:37:15


  12月7日,人格权侵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重建坟墓款人民币5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2008年上半年,被告梁发在原告梁建的祖坟(梁玉墓)下方用挖掘机采矿,并在距离原告祖坟2米远的地方挖出一个深20米、宽10米的矿坑。同年7月,因下大雨,原告祖坟周围的泥土被雨水冲刷掉,于2008年7月27日发生坍塌,致使原告祖坟中装有梁玉遗骨的陶瓮掉到矿坑中破碎,遗骨散落在泥土中。

  事发后,被告通知原告到事发地查看,结果只找到梁玉的部分遗骨。原告已将梁玉的部分遗骨重新装瓮,重新建坟,并开支了5000多元。另查明,梁玉生前无生育,梁玉为原告梁建的叔祖父。

,被告梁发因采矿危害到原告的祖坟,致使原告的祖坟在雨水的冲刷下坍塌,被告梁发的行为有过错,应予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坟墓主人的近亲属,即梁玉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坟墓的主人梁玉无生育子女,其兄弟姐妹也早已不在人世,所以,原告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不适格,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