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妇科病输血不当致残 女患者获赔19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25 17:05:15
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高庙屯村的原告王某(女)因月经失调、出血多到被告延庆某医院就诊,但因输血不当致残。。
经查,2008年6月17日,原告王某因“阴道出血10天,量多6天”到延庆某医院妇科就诊,于当日收入该医院妇科住院。王某既往病史为:心律不齐病史3年,高血压病史时间不详,有小儿麻痹病史。6月18日上午查房过程中王某表现反应迟钝,表情淡漠,延庆某医院给予王某纠正贫血,输血治疗。6月19日检查时王某双侧肌力差,左侧明显,查头颅CT回报:多发脑梗(部分新鲜病灶),延庆某医院将王某转入神经内科病房进行治疗,于2008年7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主要疾患:脑梗塞(多发),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功能性子宫出血(局灶复杂性增生)。右侧上、下肢肌力ш级,生活不能自理。原告认为自己在治疗妇科疾病期间出现神智异常,由于当班医生没有及时观察和处置而延误病情治疗,是直接导致出现脑梗塞的主要原因,王某与延庆某医院双方共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8年11月28日,北京市延庆县医学会经组织专家鉴定: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指出延庆县医院对输血病人观察不及时,也缺乏相应的输血及观察记录,诊疗行为不够规范,妇产科医生对病人存在血容量不足未能充分重视,在无血源情况下,出现血球压积低仍未及时补充代血浆类药物;神经内科医生对脑梗塞伴低灌注情况的处置也有欠妥之处。
,被告作为占有社会医疗资源的医方,应当严格遵守诊疗常规,充分告知医疗风险,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结合患者病情及其既往病史做出全面综合判断并以此确定完整的治疗方案,应当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而给患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患方,也应深知医疗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难免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后果,应对医疗行为给予足够的理解和宽容,应当认识到自身疾病及其病史是损害自己身体的主要原因,对治疗自身疾病所产生的损失应当自己负担。本案中,原告因病到被告处就医,被告针对原告重度贫血的治疗中,对原告血容量不足重视不够,在无血源的情况下,出现血球压积低时,未及时补充代血浆类药物;对原告病情观察不仔细,在出现神经异常表现,未请相关专科会诊,未能及时发现及处理,延误诊断,对原告脑梗塞病情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经鉴定,被告的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造成原告目前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是导致原告最终被确定为左上肢九级残疾和左下肢七级伤残的后果的原因之一,被告理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故作如上判决。
最新资讯
-
12-18 2
-
08-19 1
-
08-18 2
-
08-02 1
-
07-05 0
-
10-0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