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腹产感染输卵管被切 两医院举证不能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07 06:18:15
近日,,因两医院均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无过错,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22112.10元。
2003年12月16日,原告胡分分在被告固镇县杨庙乡卫生院做了剖腹产手术,因术后感染,于2003年12月29日到被告固镇县博爱医院住院治疗,2004年1月15日出院,花去医疗费1747.70元。后原告感到腹部疼痛,四处就医,效果不明显。2006年12月27日,原告再次到博爱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腹壁疤痕硬结。术中发现硬结包块与输卵管伞端粘连,该院向胡分分的丈夫说明情况并经其同意后,将包块和输卵管一并切除。术后原告胡分分的腹部疼痛症状消失,恢复正常。经固镇县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胡分分的输卵管切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胡分分因右侧输卵管伞端与包块粘连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胡分分在两被告处行剖腹产手术和住院治疗,原告与两被告存在医患关系。被告固镇县杨庙乡卫生院与固镇县博爱医院未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赔偿责任。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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