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狗咬伤跌倒骨折 狗主担责七成赔偿八千九

发布时间:2020-12-30 07:43:15


  孩童梁娟被狗咬伤,惊慌跌倒致骨折,谁之过?谁担责?8月19日上午9时,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折腾了两年的梁娟诉梁姆立、梁乃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双方的是是非非,终于泾渭分明,以狗主担责七成了案。(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梁娟,女,1999年8月9日出生,住靖西县武平乡金色村弄勒屯。其父亲已死亡,母亲已改嫁且下落不明,与祖父梁哲胜相依为命。2006年5月6日下午约7时,梁娟路过梁姆立家门前,被梁姆立与其丈夫梁生达所养的狗咬,继而惊慌跌倒,造成右肱骨髁间骨折。

  被狗咬伤后,梁娟于2006年5月7日至2006年6月3日在靖西县疾病防治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开支狂犬疫苗药费、化验费共计人民币196元;于2006年5月7日至5月23日先后在靖西县中医院、靖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开支医疗费3730.3元;取出内固定物手术后,于2006年12月23日至2006年12月26日在靖西县新靖镇卫生院门诊抗感染治疗,开支医疗费359.25元。梁娟上述医疗费,共计人民币4285.56元。治疗终结后,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梁娟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梁娟被狗咬伤后,梁生达、梁姆立已付给梁娟医药费1000元。后,梁娟将梁姆立、梁乃刚、何敏、梁乃强、梁彩面、梁彩学、梁彩乐、梁彩合推上被告席,.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21天×15元∕天)、护理费578.80元(21×27.60元∕天)、住宿费40元、司法鉴定费586元、残疾赔偿金5542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47.36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另查明:梁姆立与梁生达系夫妻关系,梁乃刚、梁乃强、梁彩面、梁彩学、梁彩乐、梁彩合系他们的子女,梁乃刚与何敏系夫妻关系,梁乃强已于1997年12月10日因病死亡,梁乃刚、何敏与梁姆立、梁生达分家另立户,梁彩面、梁彩学、梁彩乐、梁彩合已经出嫁。在诉讼期间中,梁生达去世。梁生达去世后,对其遗产,梁彩面、梁彩学、梁彩乐、梁彩合明确表示放弃,梁乃刚没有明确表示放弃。

,梁生达、梁姆立作为咬伤梁娟的动物的饲养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梁娟年龄未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祖父梁哲胜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梁娟受到伤害,应承担梁娟损失的30%的民事责任。梁姆立、梁乃刚在诉讼中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对梁生达遗产的继承,故对梁生达的民事责任应在其继受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因此,梁娟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损失由梁姆立承担70%的民事责任。

  梁娟因梁生达、梁姆立饲养的狗咬跌伤造成十级伤残,其要求梁姆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只能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适当支持2000元。梁娟要求梁姆立赔偿其在靖西县中医院的医疗费以及个体医生陆宏尤的中草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何敏不是梁生达的法定继承人,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提出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判决:一、梁姆立赔偿梁娟医疗费4285.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护理费578.80元、住宿费40元、司法鉴定费586元、残疾赔偿金5542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47.36元的70%,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还向梁娟赔偿6943.20元。二、梁姆立赔偿梁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三、梁乃刚在继承梁生达遗产范围内对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梁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梁姆立、梁乃刚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梁生达、梁姆立饲养的狗咬伤梁娟,并因此使梁娟惊慌跌倒致残,作为该狗饲养人和管理人的梁生达、梁姆立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梁姆立、梁乃刚上诉主张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认定梁娟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1347.36元,并确定由梁姆立承担70%的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梁生达、梁姆立对饲养的狗看管不严,咬伤梁娟,侵害了梁娟的生命健康权,使梁娟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的损害。因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判决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