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数量缺失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28 10:42:15


  网上购物由于方便快捷,越来越受到年青人的青睐。可是,因为存在诸多因素,给交易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上海市民杨先生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三台数码相机,可打开包装一看,却只有一台,卖家称他们已将三台相机发出。双方各执一词,都认为责任在对方。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确认杨先生只收到一台数码相机,并支付相应的货款。

  杨先生是一位二十多岁的白领青年,平时喜欢上网,在淘宝网上注册后,成为会员。同样,北京一个商家也在淘宝网上注册成为会员后,在网上出售电子产品。2008年5月,杨先生在淘宝网上向这个商家订购了三台奥林巴斯数码相机,支付了预付款,每台单价12,650元,总价款为37,950元。当时约定由杨先生的母亲作为收货人,并留下了收货人地址和联系电话。两天后,北京的商家将三台相机包装成一个大包,包装箱四周上均有“确认包装完好后签收”字样的胶带加封,委托一家快递公司递送。在快递单正面注明了收件人、“需本人签收”等字样,包裹注明重量5.5公斤、邮费65元、件数1件、数量1件,货物价值不能高于5,000元等。两天后的一个上午,快递公司将货物送交给杨先生居住小区的门卫,门卫在第二天转交给了杨先生的母亲。杨先生下班后打开货物包装惊讶地发现,其中有二个小包装已被掏空,只留下一台相机和三台相机的发票、说明书和三张存储卡。杨先生因此没有按流程在网上确认收货付款,并申请淘宝网退还货款,并通过网络聊天通讯工具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商家。淘宝网因此将杨先生的货款予以冻结。

  由于收不到货款,又与杨先生商量无果,商家便将杨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商家认为,根据淘宝网交易规则第5条规定,如果发现分量不足或外包装损坏不能擅自打开,要联系卖家。杨先生明知邮件重量不对仍打开包装,即可认定包装完好无损、重量没有短少。被告杨先生在淘宝网上确认已收货并撤回退款要求。

  被告杨先生辩称,原告通过快递公司将货物送到被告所居住的小区,没有和被告指定的收件人联系擅自将货物交付给门卫。在门卫室内放置了一晚上,在第二天由其他门卫转交给他母亲后发现货物短少。被告为此立刻就向原告提出了异议,并申请淘宝网退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合同,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完全履行自已的义务。原告在网上交易平台上经营网店,有责任通过多种措施规范包括交付的行为,以避免风险。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领取并已经感觉重量有异仍打开邮件包装,是否可以按照邮件包装上印有的提示和淘宝网交易规则,推定被告收到了三套照相机主机和配件?快递公司根据原告委托递送物品,故快递公司的行为责任要由原告承担。根据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封装规定,物品类邮件装入纸质包装箱内交寄的,包装箱应以邮政专用透明胶带封固。该快递单上有“每单货物不能超过5,000元”字样,而照相机价值远远超过此限额,原告应当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包装箱四周上虽有“确认包装完好后签收”的字样,但原告委托的投递人员在送达物品时仍应当以适当方式提醒收件人认真检查。而本案中的包装箱没有用专用透明胶带封固,且作为一般货物递送管理,投递人员没有和被告指定的收件人联系,就擅自将货物放置在被告居住小区的门卫处,存在明显的过错。杨先生对邮件没有仔细核对检查,及时与卖家联系就打开包装,存在一定过错。但其作为一般的公民,缺少商业交易经验,又没有专业递送人员提醒,情有可原。不能因此便认定被告已收到三台相机。现原告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被告收取了三套照相机主机和配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台相机和配件的货款理由不充分,。被告已经收取一台的照相机和配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货款。

  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