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银行“可信”吗?
发布时间:2019-12-29 19:05:15
以某商业银行推广的“VISA奥运信用卡”为例,其宣传宣称“步步有惊喜”,实则步步有玄机。
第一步:手续太“简便”。在办卡时,为体现所谓“VIP服务”,特别是对银行员工社会关系吸引的办卡人,从申请材料到程序都不严格。这种“VIP”操作流程,实际上把办卡人应知的信息和银行应尽的告知义务都掩省略了。
第二步:宣传很花哨。尚未完全明白卡是何卡,作用几何,银行已把卡和“使用指南”寄到办卡人手中。“指南”内容大多是宣传该卡的优越性,只在最后一条提及“收费标准”,似乎与办卡人谈收费是个很俗的话题。
第三步:收费太模糊。例如欠款利息计算,滞纳金的详细计算方法,在“收费标准”中都不作进行具体解释说明。只有在实际发生时,特别细心的消费者才略有知晓。
第四步:信用高风险。很多消费者的“违约”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比如“刷满6次免年费”,细看下面的小字,才明白免的是“次年年费”。又如“50天免息期”,也不是每笔消费都免息50天。即使是办了之后一次不用的“休眠卡”,也可能产生信用问题。
法理思考:
银行向消费者提供“VISA奥运信用卡”等服务且消费者选择接受的行为属合同行为。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合同时要注意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承担。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有自由选择权,并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作为专业人士的银行等服务者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新的商品或服务前,应向消费者详细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消费者应当知晓的信息,以便消费者决定是否选择该项服务。只有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订立才是有效的。
银行等服务提供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往往提供的是没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格式合同文本,此时根据法律规定,这类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格式条款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应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协点评:
卡中有玄机,扑朔且迷离,若非专业人,神仙难辨识。以上述情况看,持卡人需要进修,首先获得“精算师”资格,然后才能放心刷卡。当你的皮夹里插着一排印刷精美的信用卡的时候,我们有两个建议:一是看好你的钱包,二是小心你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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