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包装箱退货收费的行规不合理
发布时间:2020-05-23 14:19:15
针对一些消费者反映家电产品因质量问题依照“三包”规定选择退货时,被商家索要包装费的投诉,日前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发表观点,认为没包装箱退货收费的行规不合理。
不久前,石家庄陈先生购买了一台TCL彩色电视机,使用中发现异响,更换了一台后再次出现无图像的问题,商家表示可以退货。然而在办理退货手续时,因为包装箱已经被陈先生当作废品卖了,被商场索要200元“包装费”。商家表示,没有了包装肯定影响二次销售,向退货的消费者索要“包装费”是“厂规”和“行规”。
据悉,有此遭遇的消费者不在少数,那么,符合“三包”规定的退货,消费者是否应该为破损或丢失的包装“埋单”呢?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认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分别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哪个企业给消费者的恩赐。商品的包装物一般是为了保障产品在搬运过程中不受磕碰和污损,或者做为产品的一种装饰、装潢而使用的,没有其它使用价值;如因无包装而使产品发生毁损,消费者自然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时,是就家电产品本身约定的价格,没有就包装物的价格单独约定或单独结算,故而商家在履行退货义务时,借机收取“包装费”的做法,无非是想找借口刁难消费者,推脱自己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而已。此种“行规”,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并涉嫌违反了公平、信用原则,固而是无效的。既然“三包”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它就应当依法无条件执行。至于商家在履行义务中所产生的其它费用,不能转嫁由消费者承担。
针对此类问题的发生,河北省消费者协会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除一些特殊情况外(比如包装物具有某些特殊保护功能,与产品的正常使用不能分开等),没有包装物退货收费的行规不合理。消费者如遇此类消费纠纷,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进行申诉或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忠告商家,无论在产品销售环节,还是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以各种理由或所谓的规定免除企业应承担的责任,更不能强加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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