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去世母子析产达协议 改嫁母反悔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15 11:50:15


1月13日,。判决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沈某某与江某某于1977年10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即为本案被告江某,江某某于2007年11月病故。后原告沈某某与董某某结婚。因在沈某某与江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主要家庭财产即为位于射阳县新坍镇横港村的房屋5间。江某某在去世前未对遗产由谁继承留下遗嘱,江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原、被告两人。

2007年12月,原、被告双方因家庭财产处理等问题产生矛盾,经双方所在村的民调委员会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2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因沈某某改嫁,沈某某将家中的洗衣机、饮水机、吊扇、小橱、苏式床、液化气灶具、缝纫机、水泵、弥雾机、26口袋水稻、6.3亩的麦田收益等财产全部带走,其余房产(主屋三间、厨房两间)及房屋内其他物品均归被告江某所有。该协议另对家庭所涉债务、承包地种植、被告是否赡养原告等问题作了明确。协议明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原、被告均在协议上签名,原告现在的丈夫董某某作为在场人亦在协议上签名。上述协议中所涉由原告带走的财产均已由原告取走。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对2007年12月15日的协议内容其并不清楚,当时立协议时不知道将房屋处理给被告,原告的丈夫董某某签名时对协议内容也不清楚,原告与董某某签名均是受调解人强迫而签订的。

:原、被告作为母子,在原告之夫、被告之父江某某去世后,双方作为江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理应本作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江某某的遗产继承问题。原、被告双方在为家庭事务产生矛盾的情况下,双方于2007年12月15日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对位于射阳县新坍镇横港村1组所建房屋5间等财产及家庭债务、承包地等问题在该调解协议中都有了明确的处理意见,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故应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称对协议内容不清楚,是在受强迫的情况下在协议上签字的辩解理由没有证据证实,。

因此,、被告于2007年12月15日所订立的协议书中有关房屋及其他动产、债务、承包地等问题的处理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在此协议中对原告所诉及的房屋明确归被告所有,对其他的家庭财产亦已作处理,并已实际得到履行,故原告此次诉讼要求析产并要求将房屋给其居住的请求不能成立,。

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