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摔伤校方为啥没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03 14:25:15


  小李和小王是同班同学,两人平素很谈得来,所以经常在一起玩耍。

  一天,在下第二节课时,两人又像往常一样跑出教室,可即便在下楼梯时,两人的脚步也仍然没有放慢。这时,小李佯装蹲下系鞋带,在小王追上他的一刹那,他突然伸出右腿绊了小王一下,只见小王立即跌倒,并滚下楼梯。经医生检查,小王锁骨骨折,身体多处受伤。后通过住院治疗,小王伤愈,共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要求小李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李在这次人身伤害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由于小李伸腿绊了小王,才使小王跌倒受伤,因此小李应承担小王受伤的赔偿责任。学校早有明文规定,禁止学生下课时打闹,而且将相关的规章制度张贴在楼梯和走廊内,,不承担学生受伤的赔偿责任。鉴于小李还是一名学生,没有赔偿能力,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由其抚养人,即小李的父母支付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