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0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0-10-28 17:11:15
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参考重庆市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580.25元/月。
1、丧葬补助金为15481.5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39333.5元;
以上两项合计:15481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备注:1、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死亡之前的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重庆市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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