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赔偿金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9-08-15 17:20:15
一女士在单位工作时受伤,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如果按照她月薪630元计算,该女士可获得6万多元赔偿。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该女士630元每月的工资低于市职工平均工资1747元的60%,在申请工伤待遇时可以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资。按此标准享受工伤待遇,该女士多得赔偿5万多元。
大连市民张女士于2006年1月份被大连市某宾馆聘用,从事客房服务员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630元,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去年10月份,她在单位劳动时,不慎从四楼摔下,造成全身多处骨折。由于没有劳动合同,无法认定工伤。张女士将宾馆申诉到大连西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西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张女士与宾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女士持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到大连市劳动局申请确认为工伤,后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因工伤残程度鉴定后认定,申请人为六级伤残。
由于宾馆没有同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无法为张女士办理工伤保险,张女士被大连市劳动局认定为六级工伤后,宾馆也无法为其申请工伤待遇。张女士无奈下,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又一次将某宾馆申诉到西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宾馆一次性给付其医疗费、按工伤待遇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交通费11万余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享受工伤待遇。由于工伤待遇是按工伤等级和职工月工资计发的,像张女士的情况,其工资每月仅630元,低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在申请工伤待遇时可以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此张女士工资应按1048.2元计算,张女士按此标准可多得5万多元赔偿。
经西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查明,张女士虽然没有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张女士交纳工伤保险,但由于张女士同用人单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张女士因工伤而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应当按工伤享受的待遇就应当由用工单位实报实销,遂于日前作出裁决,裁定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张女士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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