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正品米其林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21-03-30 16:54:15


  米其林集团公司在长沙将两名经销商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们经营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昨日,,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米其林集团公司5000元。而实际上,被告销售的轮胎,也是米其林公司生产的正品,只不过是在日本的工厂生产的。

  米其林集团索赔10万

  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称,其“轮胎人图形”与“MICHELIN”系列商标在中国很早便在轮胎与车辆等产品上获得注册,并拥有了极其广泛的知名度。2008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谈某和欧某经营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据了解,被告谈某和欧某在芙蓉区从事汽配经营生意,他们表示自己销售的轮胎是原告在日本的工厂生产的正品,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即便认定此为侵权产品,但该产品系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虽是正品但未获3C认证

  经技术鉴定,被控侵权产品来自米其林东京公司,确定是米其林的正品轮胎。但原告表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中国强制安全认证(3C认证),该款轮胎米其林公司不允许销售、投放中国市场。

  原告代理人认为,轮胎的生产和销售会根据轮胎不同的使用地区、不同的使用环境和路况等因素进行不同的设计,并根据要求而采用不同的材料、技术、工艺和结构。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是原告针对国外的使用环境和条件进行设计制造的,并没有考虑到中国的使用环境与条件,,其安全性难以获得保障,一旦出现问题会严重影响原告商标声誉和利益。

  非正常渠道产品有隐患

,被控侵权轮胎产品均未经3C认证,无3C标志的轮胎为走私进口或来源于其他非正当渠道,因此,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米其林商标权的实际损害。考虑到两被告销售的并非假冒的米其林轮胎,且能说明被控侵权轮胎的提供者,同时销售金额较小,遂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