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收取“老年费”“儿童费”属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19-08-24 12:50:15



鹤岗市两位老年游客2008年6月参加香港、澳门九日游时,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登机前被导游强行收取1000元的“老年费”,对方的理由竟是“老年人购物能力弱,不划算。”

两位老人归来后向黑龙江省消协投诉,他们气愤地说:“我们在港、澳九日游过程中,两人购物花费人民币5万余元,怎么能说老年人没有购物能力呢?再说,我们参加的是旅游团,不是购物团,即便不购物也不能强收我们的‘老年费’,旅行社的行为明显是歧视老年人,太霸道了!”

黑龙江省消协经调查了解,个别旅行社收取“老年费”“夫妻费”“儿童费”的行为,完全是旅游行业无序竞争的结果。目前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各旅行社统一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其中对旅游费用、项目费用、非项目费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以外的收费项目被明令禁止。因此,经营者强行收取“老年费”“夫妻费”“儿童费”的行为严重侵害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调解,该旅行社退还给两位消费者“老年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