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过度身亡 同饮者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8 23:12:15
饮酒过度身亡 同饮者被判赔偿
与朋友一起吃饭,酒后不幸身亡,死者父母将同饮者告上法庭。6月22日,,这起因过量饮酒导致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结,3名同饮者被判决赔偿损失5000元到8000元不等。
去年12月2日,20岁的翟某死于省城大王村一个招待所,死因疑是“酒后呕吐物致吸入性窒息”。事情要从当天晚上的那次饮酒说起。去年年底,阳泉人翟某琢磨着在太原开家饭店,便让在太原打工的同学张某帮忙找地方。12月2日,翟某来到太原,找到张某商量承包店面的事情,恰遇张某的朋友李某、小李也来找张某。当晚,4人一起吃了顿饭。饭后,翟某醉得不省人事,张某、李某便将其搀扶到了大王村一家招待所休息。当晚,张某在招待所里陪翟某。次日早晨,张某离开招待所回家。
下午2时,张某再次来到招待所找翟某,可叫了几声翟某没有任何反应,张某赶紧拨打120,急救医生赶到后确定其已经死亡。同年12月9日,万柏林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了《关于翟某死因的鉴定意见》,称“死者临睡前与朋友大量饮酒,故考虑酒后呕吐物致吸入性窒息死亡可能性大,但有待于解剖及毒理学检验证实。”
翟某的父母认为,与儿子同饮的张某、李某、小李应承担一定责任,要求3人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对此,张某觉得很冤枉。他认为,翟某已经成年,应该对自己喝酒的行为负责。并且喝酒后,自己将翟某扶到招待所照顾了一个晚上,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李某和小李则认为,他们和翟某并不认识,也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认为,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酒量有正确的考量,其不加控制地大量饮酒,应对造成其死亡的事实负主要责任。对于张某、李某、小李3名共饮人,法官认为,3人在翟某醉酒后应帮助照应,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3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与翟某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酌情应予赔偿。最终,张某被判处赔偿8000元,李某、小李则分别被判赔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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