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受伤 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19-08-10 17:27:15
壮壮上幼儿大班,在幼儿园玩耍时,因争抢积木将果果一把推倒在地,导致果果腿部骨折,为此花去医疗费5000元。
以案释法:
果果受伤是由于壮壮的嬉戏、打闹造成的,壮壮是侵害人。但壮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父母是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壮壮的父母应对壮壮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幼儿园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单位有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等情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亦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当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时,监护责任即部分转移给了幼儿园,幼儿园有义务对其进行监护。幼儿园一方面要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不使其受到他人的伤害;另一方面幼儿园要教育孩子,避免使其伤害别的孩子。而本案中幼儿园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责任,是有过错的,故幼儿园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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