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作剧推到同学致其轻伤 肇事男孩被判赔偿5万

发布时间:2019-08-06 21:02:15


  “三颗牙,光修复费用就得3万块!”2011年12月27日,当陈勇(未成年,判决书,不住地叹息。陈勇的一次“恶作剧”造成同学周杰(未成年,化名)的三颗门牙被损坏,引发诉讼。昨日,,认定被告陈勇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周杰医疗费、牙齿修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0994.20元;被告某中学不承担责任。

,陈勇、周杰同为固始县某中学七年级同班学生,事发时均为13岁。2009年11月6日晚18时许,原告周杰晚饭后经过教室门口时,被突然从教室门前柱子后跑出的被告陈勇从背后拦腰抱住。其后,陈勇将周杰双手拧在后面,并向前推搡他,致其摔倒,牙齿受伤。经诊断,周杰三颗门牙被磕坏,旁边一颗牙齿松动、一颗隐裂、下门牙两颗隐裂。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杰伤情构成轻伤。

  事发后,周杰先后在固始县人民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接受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318.40元。根据固始县人民医院、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的规定,原告周杰三颗门牙修复的费用为每次合计6000元,每次修复的牙齿寿命为5—10年。

,被告陈勇无故推搡原告周杰,致其倒地受伤,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因其系未成年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中学在教学当中已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尽到管理责任,其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原告的牙齿需定期修复,且修复的牙齿有使用寿命,根据相关标准,。被告陈勇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亦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